一、法院申訴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由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與案件的結局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法律賦予了他們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的權利。審判監督程序中的申訴不同于上訴。新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對再審申訴作了進一步規范。
二、申訴的提出是怎樣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以下僅敘述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程序。
申訴的提出: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申訴,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①申訴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②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③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線索。申訴不符合前述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三、申訴的受理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①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②原審被告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③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述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以下情形下亦不予受理:
①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申訴,不予受理。
②上級人民法院對經終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或者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申訴案件,一般不予受理。但申訴人提出新的理由,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條件的,以及刑事案件的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除外。
③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案件,申訴人仍不服提出申訴的,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對申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的相關解釋。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一般需要需要一審和二審、再審的相關文書,并且需要提交相關的裁判文書。申訴是一種權利,同時也是一種義務。申訴需要承擔的義務有,必須根據相關的程序和方式進行申訴,并且尊重相關的規定。
法律分析:在刑事案件中不服二審判決的情況下可以直接向最高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申訴時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申訴書,一審二審的判決書,二審判決有問題的相關證據材料。如果最高檢認定二審的判決有問題,會啟動再審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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