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移交檢察院后是什么情況
法律分析:不一定。刑拘是一種刑事偵查強制措施,偵查過程中或者偵查結束后,如果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則可以決定撤銷案件;移送公訴機關審查起訴后,公訴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經過審判,法庭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宣告無罪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六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九十五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以上就是刑事拘留移交檢察院后會判刑嗎的相關解答
刑事拘留需要檢察院批準嗎
刑事拘留不需要檢察院批準,具體如下:
1、只有實行逮捕才需要獲得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的批準,而實行刑事拘留可由公安機關自行決定;
2、如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具有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等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拘留的分類如下:
1、行政拘留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2、司法拘留
人民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情節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3、刑事拘留
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
拘留有案底要看的具體情形如下:
1、治安拘留是一定不會留下案底的;
2、行政拘留不會留案底的,但是依然在公安網絡上會有違法記錄的;
3、刑事拘留一旦最終構成了犯犯罪就會肯定會留下案底;
4、刑事拘役是刑罰的一種,一定是會留下案底的。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必須要把材料交給檢察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逮捕需要檢察院批準,最終定罪量刑要由法院依照案情和證據認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提請逮捕】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和審查批捕的時限】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具體多長時間轉交檢察院
刑事拘留最長需要在37天內轉交檢察院。這一規定在法律程序中有著重要意義。當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時,應當在拘留后的3天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審查批準的申請。在特殊情況下,如涉及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允許公安機關將審查申請的時間延長至4天。然而,對于這類重大嫌疑分子,法律允許進一步將申請審查的時間延長至30天。因此,從拘留到轉交檢察院的時間上限為37天,確保了法律程序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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