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刑訴法關于并案的規定,如果多起案件是由同一犯罪行為,同一犯罪嫌疑人引起的,檢察院可以決定并案偵查,并且在訴訟的時候,作為共同案件處理。這樣的話,可以提高刑事訴訟效率、也有利于案件得到公正的審理,節約訴訟成本,避免不同的合議庭做出相互矛盾的結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1.刑事案件轉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 刑事訴訟法 》中的相關規定。 2. 犯罪嫌疑人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法律規定的不予起訴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 不起訴決定 。 3.對于 犯罪情節輕微 ,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自訴; (二)不屬于本院 管轄 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三)不符合前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之一,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四)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宣告被告人無罪后,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裁定準許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重新起訴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六)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者退回人民檢察院; (七)被告人真實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法受理。 對公訴案件是否受理,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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