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限屆滿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當有親友涉嫌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超過37天,仍沒有被逮捕的,其家屬應該及時向警方申請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期限屆滿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一、刑事拘留期限屆滿的處理方法有哪些
因為按照《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普通刑事案件的刑事拘留時間,最長不超過14天,對于流竄、多次、結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時間最長也不超過37天。
當有親友涉嫌犯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超過37天,仍沒有被逮捕的,其家屬應該及時向警方申請解除強制措施。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也就是說,警方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超過37天,仍沒有向法院提請批捕的,就是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其家屬或辯護律師,都可以要求警方放人。
如果警方沒有正當理由不放人,又沒有提請檢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家屬可以向相應的公安局、檢察院舉報投訴,或向上一級的公安局、檢察院舉報投訴,盡可能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二、刑事拘留具備條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訴訟中,除公安機關依法擁有決定拘留和執行拘留的權限以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于具有以下兩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1)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后,由公安機關執行。
能不能見面啊?拘留超過37天了?
若處于看守所,涉及刑事拘留,涉嫌犯罪行為,通常在經歷37天后應轉為逮捕狀態。在此期間,除律師外,無法進行會面。
在刑事拘留階段,法定最長期限為37天,超過此期限,即應進行逮捕。因此,在看守所內,除了律師以外,與外界的直接會面機會極為有限。
一旦進入刑事拘留程序,通常意味著涉及的案件已初步認定為犯罪行為。在此階段,通常不允許除律師外的會面。法律旨在確保調查的公正與有效性,故此作出規定。
若已過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37天,而未能轉為逮捕,可能存在法律程序上的問題或特殊情況。此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以了解具體情況及可能的后續步驟。
在看守所內,除非是律師,否則與外界的直接會面機會非常有限。超過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后,若未轉為逮捕,可能需要專業法律人士介入以查明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
在刑事拘留期間,法律程序遵循特定的期限規定。一旦超過37天而未轉為逮捕,應考慮咨詢律師以了解當前情況及可能的法律行動。在此階段,與外界的直接接觸受到限制,僅限于律師。
拘留60天了還沒出來怎么回事
拘留60天了還沒出來的情況可能是因為超期羈押。
刑事拘留最長期限為37天,超過這一期限的拘留被視為超期羈押,這種情況通常是因為公安機關辦案過程中存在問題,如辦案人員懈怠或辦案不公開透明導致的。當事人在遭受超期羈押時,可以向公安機關的上級領導提出申訴。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公安機關在取證過程中遇到困難,可能會使用完整的37天拘留期限。如果確實發生了超期羈押,當事人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拘留制度的法律規定:
1、拘留的法定期限:根據中國法律,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通常不超過15日,但在特殊情況下,經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
2、超期羈押的定義:指的是執法機關在未經法定程序批準的情況下,將被拘留人員的拘留期限超過法定時間的行為;
3、超期羈押的法律后果:如果發生超期羈押,被拘留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部門投訴或申訴,要求釋放或得到相應的法律救濟;
4、超期羈押的責任追究:對于執行拘留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如果存在超期羈押的情況,可能會受到行政處分或法律追責;
5、申訴與救濟途徑:被拘留人及其家屬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如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拘留60天還未出來的情況可能是因為超期羈押,這通常是由于公安機關辦案過程中存在問題所導致的。當事人可以向公安機關的上級領導提出申訴,并在確實發生超期羈押的情況下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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