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1. 我國《刑事訴訟法》設定了明確的證明標準,其中多次提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 這一標準適用于偵查終結、審查起訴以及法院作出有罪判決的各個階段。
3. “犯罪事實清楚”要求與定罪量刑相關的一切事實和情節都必須被查明。
4. “證據確實、充分”則是對證據質量和數量的綜合要求。證據確實意味著證據本身必須真實且具有證明力;證據充分則指證明力度必須達到一定程度,能夠確認犯罪事實。
5. 根據法律和司法實踐,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具體標準包括:每個定案證據均需核實屬實;每個證據和事實都應有相應的證據支持;總體證明力度足以得出確定結論,并排除其他可能性。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區別
“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是指做為一個理性人,在根據有關犯罪是由被告人實施的證據進行推理時,如此確信以致于不可能作出其他合理的結論。“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并不排除輕微可能的或想像的懷疑,而是排除每一個合理的假設。辛普森案中,辛普森之所以被宣告無罪,就是因為陪審團對控方的證據無法排除辛普森被栽贓的可能的合理懷疑。
四、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
在民事訴訟中英美法系國家一般采用“蓋然性居上或占優勢”的證明標準,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優勢證據證明”。民事訴訟作為平等當事人的對抗只要求“優勢證據證明”標準,即一方當事人所主張事實的證據,和另一方當事人否認該事實的證據相比較而言居有優勢,事實真實的可能性大于不真實的可能性。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優勢證據證明“標準還體現了法官的自由心證,法官經過內心的自由論證,達到讓一方當事人信服的程度,同時也體現一種經驗規則,即依據日常經驗可能達到的程度,疑問即告排除,產生近似確然性的可能。
五、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差異
通過對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一個簡要敘述可以看出,二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在刑事案件中的證明標準顯然要高于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在刑事案件中的證明標準顯然要高于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在刑事案件重要判決一個人有罪就需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有罪,而且在合理的范圍內沒有其它的懷疑,也即是在已經掌握的證據,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能夠而且只能夠推導出嫌疑人有罪而推導不出其它的可能存在的合理的情況。需要陪審員全部認為其有罪。在民事案件中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一般為“蓋然性”占優勢的標準。當一事實主張被陪審團確信為在證據上占優勢的“蓋然性”,即存在的可能性要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時,那么此項事實主張就被認定為真實。只需要陪審員中占多數的人認為一方的證據占優勢即可。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采用不同的證明標準符合兩種訴訟的不同目的和價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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