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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訴權侵權賠償(原告濫用訴權需承擔什么責任)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9-13 11:21:01

民事訴訟法濫用訴權

法律主觀:

《 民事訴訟法 》第八條民事 訴訟當事人 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guī)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第十三條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 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工作單位、住所、聯(lián)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 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lián)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一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 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 按撤訴處理 ;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 訴訟參與人 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如何起訴對方惡意訴訟?

起訴對方惡意訴訟的方式是:向公安機關提供對方確實進行了惡意訴訟行為的證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給出最終的處罰結果;如果公安機關無法處理的將轉交至當地的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一、如何起訴對方惡意訴訟?

起訴對方惡意訴訟的方式是:收集對方虛假訴訟的相關證據,向轄區(qū)內的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后交由法院裁判;公安機關不予處理的,當事人可以收集對方虛假訴訟的相關證據,寫好自訴狀,向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執(zhí)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由法院立案審理。

二、惡意訴訟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惡意訴訟是指當事人利用虛假的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利用訴訟這一特定的法律程序來獲取自己不正當利益的訴訟行為。其構成要件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點:

1、當事人具有主觀的惡意,意圖使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害而為自身謀取利益;

2、當事人須向法院提起訴訟,利用法院審判程序和法律的強制力使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害;

3、對方當事人受到訴訟的困擾并因此受到損害;

4、當事人一方的獲利與另一方受損害之間具有因果聯(lián)系。當然,還有一個問題,惡意訴訟的成立不應該以訴訟勝利為標志,因為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和自身不法利益的實現與訴訟勝利并沒有因果聯(lián)系,因此,只要是當事人滿足前面四個要件,達到了其某種預期的目的,就應當成立惡意訴訟。

三、惡意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1.民事程序的惡意訴訟。

民事程序的惡意訴訟是指對民事訴訟程序的惡意提起,而意圖使被告在訴訟中由于司法機關的判決而受其害。在這種侵權行為中,形式上的加害人是法院,是惡意訴訟人故意提起訴訟程序,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作出錯誤判決,使被告受到損害。

2.刑事程序的惡意告發(fā)。

刑事程序的惡意告發(fā)就是惡意提起刑事訴訟程序,使該程序中的被告在該訴訟程序中受到損害,惡意告發(fā)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

3.濫用訴權。

濫用訴權的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有民事程序或者刑事程序的訴權,但是其提起的訴訟所追求的訴訟目的不是正當訴權的訴訟目的,而是正當訴訟目的以外的非法目的,并造成受害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

當事人具有主觀的惡意,意圖使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害而為自身謀取利益。當事人須向法院提起訴訟,利用法院審判程序和法律的強制力使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害,才能構成惡意訴訟。如果案件的情況很復雜的,建議委托專業(yè)的律師來對案件進行代理處理。

惡意訴訟律師承擔責任嗎

根據情況會承擔一定的責任。惡意訴訟就是濫用訴訟權利,簡稱濫用訴權,是指對起訴權、其他訴訟權利的濫用。訴訟參與或者其列行民院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罰款、拘留;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民院審理案件;(二)暴力、威脅、賄買阻止證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作偽證。 根據情況會承擔一定的責任。
惡意訴訟就是濫用訴訟權利,簡稱濫用訴權,是指對起訴權、其他訴訟權利的濫用,主要表現形式有:隨意起訴,一事多訴;隨意進行財產和證據保全申請(訴前與訴中);制造延期審理事由;多次異議、不合理多次申請鑒定、調查、調取證據,造成審限延長;隱瞞證據的提交,人為造成新證據的提交,成就不斷重審與再審的事由;無限制的申請訴前臨時措施(指商標和專利)等。
惡意訴訟不同于虛假訴訟,它既沒有偽造證據、虛構民事法律關系,只是沒有正當理由行使訴訟權利,并且給相對方增加了不合理負擔。
我國民事訴訟第百零二條規(guī)定:訴訟參與或者其列行民院根據情節(jié)輕重予罰款、拘留;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民院審理案件;
(二)暴力、威脅、賄買阻止證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作偽證;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查封、扣押財產或者已清點并責令其保管財產轉移已凍結財產;
(四)司工作員、訴訟參加、證、翻譯員、鑒定、勘驗、協(xié)助執(zhí)行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
(五)暴力、威脅或者其阻礙司工作員執(zhí)行職務;
(六)拒履行民院已經發(fā)律效力判決、裁定民院前款規(guī)定行單位其主要負責或者直接責任員予罰款、拘留;構犯罪依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系,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系和以物抵債協(xié)議的;(三)與公司、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jiān)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yè)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知識產權侵權關系或者不正當競爭關系的;(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zhí)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yōu)先權、擔保物權的;(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其他行為。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基于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zhí)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zhí)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zhí)行財產分配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濫用訴權構成要件

(一)訴權濫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或惡意不正當合理行使訴權訴權濫用,突出表現在權利人對訴權行使明顯不當,包括行使訴權的動機、時間、地點等要素均不適當,所謂訴權行使不當是指有關訴訟當事人對法律賦予自己的訴訟權利卻未能正確、合理、適時行使,對訴訟風險又缺乏合理評估,急于達到某種不正當或不完全合理的訴訟目的,仍盲目、非理性行使訴權所表現的行為方式和行為結果。其行為特征主觀上表現為故意或惡意不正確或不規(guī)范行使訴權。訴權的行使一般是通過當事人的某種訴訟行為來體現的,諸如原告通過起訴行使起訴權,被告通過應訴行使反訴權。訴權濫用或行使不當,突出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原告濫用?起訴權?。原告在訴前未做充分的訴訟準備,對?勝訴?沒有把握,如關鍵性證據一時未能收集或保全到位,遇責任主體多時又未能正確界定,比如錯訴或錯列主體,對訴訟風險不合理評估,但仍堅持濫訴,結果自己的訴請因缺乏證據或證據不足被法院判決全部駁回,或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被法院裁定駁回。這里需要強調的是,如果原告的數項訴訟請求,只要其中一項請求得到了支持,說明原告通過起訴,實現了某項訴訟目的,客觀上講,原告還是正當行使了訴權;但有關身份權糾紛案件,如婚姻糾紛、收養(yǎng)關系等案件,因此類案件是變更之訴,如原告的請求被駁回后,雙方的身份權關系又恢復到訴前狀態(tài),彼此之間不構成?侵權?,故原告敗訴不能認定其行使訴權不當或濫用訴權行為;另原告起訴時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原則和損害國家、集體、他人的權益,否則就是濫用?起訴權?行為,如原告起訴標的物屬共有財產,在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單獨提起訴訟主張權利歸己,遇該情形時應限制其訴權行使。二是被告濫用?反訴權?。諸如在庭審中,被告認為官司會?輸?,借?反訴?之名故意拖延訴訟時間,且明知反訴請求又難以成立,但仍堅持提起反訴,法庭只好休庭延期審理。被告又有充足的時間來回旋并進行不當目的,比如轉移或隱匿其財產,使法院的判決書成為?空頭支票?。被告故意或惡意濫用反訴權以這種?合法?形式掩蓋其不正當目的,明顯屬于濫用?反訴權?行為,其結果嚴重影響了法庭的正常審判;如被告不提起不當反訴,法院可以一次性開庭完畢,既節(jié)約司法資源,又提高了司法效率;若被告提起了不當反訴后,法院可能會多次開庭,既浪費了司法資源,又增大了原告的訴訟成本。三是原告濫用?保全權?或?先予執(zhí)行權?。原告于訴前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時準備不足,雖提供了擔保,但因雙方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尚處于爭議不確定狀態(tài),原告起訴后又敗訴或部分敗訴的案例時有發(fā)生,由此會給對方造成較大的財產損失,對?保全權?的申請行使應有嚴格標準和限制,既要求申請方提供的擔保應當是現金,且擔保金額略高于請求額。訴內采取財產保全和先予執(zhí)行措施,法院要嚴格把握控制,防止濫用訴權行為發(fā)生,首先,要嚴格審查申請方與被申請方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是否存在及因果關系的證據材料是否真實充分,其次要求申請方提供與請求額相等或略高些的擔保金,不能提供執(zhí)行起來較困難的其它財產做擔保,比如共有權的房產、股權、知識產權等。四是濫用其他訴訟權利(上訴權、申請再審權等)。諸如,被告被一審判決敗訴后,本來對裁判結果沒有什么異議,但仍借?上訴?之名,故意拖延執(zhí)行時間,二審法院又維持原判后,被告為了逃避責任,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檢察機關提起抗訴后,人民法院又無條件進行再審,這樣以來一件本為不復雜的民事案件通過再審、二審程序可以打至幾年官司,嚴重影響了法院的既判力和公信力,且當事人的民事權益不僅未得到保護和落實,反而因訴累要付出高昂的訴訟成本代價,打這樣的?官司?有何意義,當事人這種濫用?申請再審權?行為,危害之深不可低估。    (二)訴權濫用客觀上表現為已給訴訟對方造成了實際經濟損失為要件    訴訟通常講就是?打官司?,訴訟行為就是雙方利益沖突與心態(tài)對抗的外在表現形式。打官司必然會花費一些正當的訴訟成本,諸如委托律師要支出律師費,出庭參加訴訟必然要支出交通費或住宿費,申請證人出庭做證的要支付誤工費、交通費等。如果訴訟雙方被法院判定均有部分敗訴或部分勝訴,各自支出的實際損失費用,按混合過錯責任對等原則,各人的訴訟成本損失均不應由對方負責賠償;如果訴訟一方的全部訴訟請求即原告的所有實體請求或被告的全部反訴請求被法院依法全部駁回,一方的濫用訴權行為客觀上已給對方造成了實際經濟損失,說明一方濫用訴權行為后果較為嚴重,即對方損失與濫用訴權具有關聯(lián)性。另論至損失范圍界定時,目前法律界定不明。一般來講,因當事人濫用訴權,致對方財產損失的,應界定在實際經濟損失范圍內,如因應訴而適當合理支出的律師費用、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材料打印復印費、證人出庭誤工費,不包含不正當的訴訟消費開支,比如請客送禮開支、疏通關系?溝通費?。有的雖訴權行使不當,但客觀上未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不應認定是濫用訴權行為,諸如原告起訴后,發(fā)現錯訴了主體,在法院發(fā)送起訴狀副本之前,就撤回訴訟。但如果異地當事人接到法院傳票后,既請了代理律師,并啟程應訴又支出了交通費和住宿費,在開庭前一天或開庭時,原告又突然以證據不足為由申請撤訴,雖撤訴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因其不適時行使訴權,其訴訟行為過失已給對方造成了實際經濟損失,應認定是訴權行使不當。被告提起反訴后,在法院決定合并審理之前,又撤回反訴,客觀上又未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不認定是濫用訴權行為。綜上,訴權濫用或使用不當,應以是否給訴訟對方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為衡量標準。(三)訴權濫用的確認必須具有司法性當事人是否濫用訴權,應由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其它任何行政機關、團體、個人卻無權確認,由于訴訟法律關系所涉及的主體、客體及內容是人民法院審理和調整的對象,人民法院對訴權是否濫用具有最終司法確認性。如一審訴訟,原告因濫用訴權導致自己全部敗訴,雙方均沒有上訴或申訴,那么一審生效的?裁判文書?是確認原告濫用?訴權?的主要依據,若原告上訴后,二審法院又判決維持原判,則二審?裁判文書?又是最后確認原告濫用訴權的最終司法確認依據。三、追究濫用訴權責任機制之構建(一)立法規(guī)范隨著社會不斷向前發(fā)展,人們的生活質量、生活觀念、司法理念在不斷更新與提升。民眾對司法公正的期望值越來越高,司法需求與立法不足之間的矛盾較為凸顯。在倡導司法文明、司法公正的同時,建立完整、公正的法律制度勢在必行,故需要對現行程序法和實體法加以完善以填補法律制度的缺失。立法之本意就是規(guī)范人們的法律行為,為此,筆者建議在現行民訴法總則中,增設這樣的法律條款當事人應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禁止故意或惡意濫用各種訴權行為;在實體法即民法通則中增設這樣的法律條款公民、法人、其它組織故意或惡意濫用訴權或明顯使用訴權不當的,已給公民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二)當前在法律界定不明的前提下,訴訟人如濫用訴權的,已給對方造成了損害結果的,可否提起新的侵權之訴現行《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雖對公民濫用或明顯行使訴權不當的,已給對方造成損害,是否需承擔民事責任無法律明確規(guī)定,但從程序法條款中可以看出,訴權使用不當的或錯誤,也要承擔民事責任的?!睹袷略V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八條分別對訴前、訴后保全措施及先予執(zhí)行做了嚴格詳細規(guī)定,側重一點就是強調申請方應當或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應駁回其申請,立法之本意是規(guī)范當事人正確行使訴權;如訴權行使不當或錯誤,申請方也要承擔賠償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就明確規(guī)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該法條只對?財產保全權?行使錯誤或不當時,致對方財產損害結果的,需承擔責任。濫用其它?訴權?的,致對方損害結果的,是否應承擔責任或能否提起新的侵權之訴,目前法律界定不明,筆者現從民法理論上去探之,民法所述的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不法行為或過錯行為侵害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時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構成侵權責任要符合或具備三個要件,一是行為人有違法行為或過錯行為,二是有損害事實發(fā)生,三是行為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只要行為人的行為特征符合上述三要件,就構成侵權,則需承擔民事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明確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侵害他人財產、人身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侵權責任論中的?過錯責任原則?,是民法學一項基本原則之一,同時又符合《民法通則》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及社會的公序良俗原則;公民濫用訴權主觀上表現為故意或惡意,其行為后果又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屬于訴訟行為故意或間接過失,且過失又屬于過錯概念范疇,當事人的濫用訴權損害后果特征完全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可比照民法通則第106條規(guī)定,同樣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濫用訴權行為不予追究,任其泛用,不利于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綜上,筆者認為,若當事人濫用訴權的,給對方造成損害結果的,可比照民法通則第106條規(guī)定,可以提起新的侵權之訴,稱之訴權不當侵權之訴,下面就如何提起侵權之訴略談下自己的淺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qū)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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