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于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黑龍江德論律師事務所代表被告人葉某的親屬,由我擔任辯護人參與本次二審訴訟。針對公訴機關的抗訴書,辯護人提出如下辯護意見。我認同大慶市X區人民法院(2010)X刑初字第141號刑事判決中將本案定性為盜竊罪,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公訴機關的指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然而,辯護人認為,該解釋并未明確規定只要破壞油氣設備就自動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范疇,它強調的是行為危險性而非行為本身。在本案中,公訴機關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的盜竊電動機行為可能導致公共安全危險。
破壞油井的行為是否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需要具體分析案情。被告人破壞的結構、部位、手段以及案發時的環境條件表明,他們的行為并未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即使被盜電動機與螺桿泵相連,但其結構確保了原油不會泄漏到外部,也不會引發火災或爆炸。油井周邊環境以及盜竊行為的后果也證實了這一點,即沒有對公共安全構成實質性的危害。
因此,根據《關于辦理盜竊油氣設備、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被告人的行為雖構成盜竊油氣設備,但由于未危及公共安全,應以盜竊罪定罪。一審判決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將案件定性為盜竊罪,符合罪刑法定原則。故辯護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不采納公訴機關的抗訴。
辯護人:仲玉華
黑龍江德論律師事務所
日期:2010年10月16日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以燃氣等易燃易爆設備為特定破壞對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于貪財圖利、報復泄憤、嫁禍于人等。無論出自何種個人動機,均不影響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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