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立案最新規定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改判的各類 申訴 或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完畢。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審限管理規定》 第七條,對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駁回、再審改判的各類申訴或申請再審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查完畢,作出決定或裁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八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 審理期限 為三個月;有特殊情視需要延長的,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裁定再審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 一審 或第 二審 審理期限的規定。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 法規 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
刑事申訴立案規定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訴條件的刑式案件進行申訴立案。申訴立案的刑事案件只有經審查后,申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予以再審立案。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后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刑事申訴再審立案的規定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八條的限定,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就隸屬所限定的新證據: (一)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由于庭審結束后才發現的; (二)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由不能獲到或者在限定的時限內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審庭審結束后形成,不能據此另行提訴訟訟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再審理由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 法定代理人 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 訴訟代理人 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 違反法律規定 ,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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