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會審問幾次
并沒有規定次數。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在判決生效前前只有律師作為辯護人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近親屬無法會見或者通信。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是最需要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咨詢以及提供應對策略的時候。
根據《公安部預審工作規則》,預審工作的范圍,由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開始,經過審訊,搜集證據,直至結束預審進行處理或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為止。在工作實踐中,通常對于事實較為清楚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提審2到4次,情況較為復雜的案件提審的次數有所增加。但是,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個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個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所以,對于提審的次數雖然沒有限制,但是對于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之后什么時間之內必須訊問是有明文規定的。
拓展資料:刑事拘留審問多久?
刑事立案后拘留的時間一般是十天左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到八天或十一天左右;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后,拘留的時間可以在37天左右。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八條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刑事拘留期間天天都要審問嗎
法律分析:看具體案情定。如果案情調查需要每天審問,則會每天審問;若不需要,則不會。正常情況下,在羈押期間,辦案機關提審的時候并不多,在看守所,如果要訊問,必須進行提審,辦案機關如果沒有需要訊問的,就不提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刑事拘留期間一般審問幾次
法律分析:并沒有規定次數。按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刑事案件在判決生效前前只有律師作為辯護人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近親屬無法會見或者通信。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是最需要專業的律師來提供法律咨詢以及提供應對策略的時候。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第一百二十九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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