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有次數限制嗎
再審的次數限制如下:
民事訴訟的再審審限為自收到 再審申請書 之日起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院長批準。 刑事訴訟 的再審審限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刑事再審程序是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方面出現錯誤時的專門糾錯制度。不同的啟動再審的部門也反映了當事人有不同的申訴救濟途徑,當事人不僅僅可以到中級人民法院反映訴求,也可以到省高院、檢察院進行申訴。
刑事案件申請再審程序如下:
1、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律師等對生效裁判不服的,需要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申請再審;
2、可以直接向生效法院同級檢察院的上級檢察院申請再審,上級檢察院可以交由生效法院通緝的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復雜的,上級檢察院也可以直接受理;
3、申請再審后,檢察院認為需要提請或者提請抗訴的,報請檢察長決定;
4、對立案審查的再審案件,要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
綜上所述,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尚未修改的情況下,通過制定司法解釋,規范再審立案,合理設置再審次數,應是限制無限再審的一個辦法。
【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刑事訴訟法是怎么規定再審程序的
刑事訴訟法對再審程序的規定,旨在確保司法公正與糾正錯誤判決,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于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裁定持有異議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若申訴得到審查確認符合再審條件,法院將啟動再審程序重新審理案件。這一過程強調了對司法公正的維護,確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得到公平、準確的審判。
在再審程序中,法院自作出提審或再審決定之日起,應當在三個月內完成案件的審理。如需延長審限,其總時長不得超過六個月。這一規定旨在保證再審程序的高效執行,同時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處理抗訴案件時,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同樣應遵循三個月審結的期限,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總時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對需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案件,應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刑事訴訟法通過上述規定,旨在構建一個公開、透明、公正的司法程序,確保每一項判決都能經得起時間和法律的檢驗。這一系列制度設計旨在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與社會和諧。
再審審查期限
再審審查期限再審審限一般是從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通常需要院長批準。刑事訴訟的再審審限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可以超過六個月。不符合再審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需要本院院長的批準。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 四十
五、 將第一百八十一條改為第二百零四條,修改為:“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耙虍斒氯松暾埐枚ㄔ賹彽陌讣芍屑壢嗣穹ㄔ阂陨系娜嗣穹ㄔ簩徖?,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br>民事案件再審申請期限為多久
民事案件再審申請期限為,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的六個月內,或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法定可申請再審事由的六個月內。可申請再審的情形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存在不公正行為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支持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變更或撤銷;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刑事案件再審有次數限制嗎
法律主觀:
1、【第一審審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第二審審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3、【再審審限】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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