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證人的必備條件
刑事訴訟中,證人應滿足以下要求:
知曉案件并具有作證義務。
然而,生理或精神障礙導致無法判斷是非、無法清晰表達者以及未成年人均不具備作證資格。
證言須經法庭上公訴人、受害者、被告及辯護人交叉質證和核實后,方能成為定案依據。
若發現證人故意提供虛假證詞或隱瞞證據,將依法處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辦理刑事案件的證據有哪些
辦理刑事案件的證據包括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需要收集足夠多的證明個人、單位確實犯罪了的證據
1、刑事證據都包括書證、物證、認證等。
書證是指能夠根據其表達的思想和記載的內容查明案件真相的一切物品、符號和圖形。其證明力的特點是客觀真實性比言辭證據要強。因此對書證這一間接證據的質證一般針對:
(1)書證是否偽造或變造,即對真偽進行爭議,是否是原本、正本、副本或者節錄本。這就要求對原件提取發現過程進行說明;
(2)書證與本案事實是否有聯系;
(3)書證的獲取渠道是否合法;
(4)對書證的鑒定結論進行爭議;
(5)對書證的原作者的復查問題及與其他證據是否有矛盾。
2、物證是能夠據以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
這些物品和痕跡包括作案的工具、行為所侵害的客體物、行為過程中所遺留的痕跡與物品,以及其他能夠揭露和證明案件發生的物品和痕跡。物證同其他證據相比,更直觀,更容易把握,同言詞證據相比,它更客觀、真實性更大。對物證的質證一般為:
(1)物證是否原物、它被搜集的方式、來源、保存方式;
(2)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系,即與主要犯罪事實存在哪些客觀聯系,對主要犯罪事實能夠證明什么;
(3)有無其它證據予以佐證。如兇器是否經過被告人辨認,血跡有無鑒定,是否與被害人或被告人血型一致,有無證言證明誰拿的兇器,和其它證據是否有矛盾點,消除矛盾是否合理等。
3、證人證言的不穩定性的解決方式
(1)證言取得是否合法。幾人參與詢問,是否單獨進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刑訊逼供,是否引誘、欺騙,詢問地點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辯護人詢問有關證人是否得到被害人的同意,是否得到有關部門的許可,辯護人取得的證言是否在審查起訴以后等;
(2)證人證言的來源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
(3)證人提供的證言是否受到外界非法的干擾、是否受當事人或其他人的指使、收買、威脅;
(4)證人與當事人,與案件有無利害關系;
(5)證人對客觀事物的感受如何表達,陳述是否確切、感受是否深,記憶時間長短,語言表達能力強弱,感受事物時精神狀態如何,感受事物時客觀環境如何;
(6)個體證人證言與其它證據是否存在矛盾;
(7)另外證人的品格、犯罪前科都可以成為質疑的對象。如證人的證言多次反復、有受到過行政、刑事處罰記錄的,都可以降低證據的證明力。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一起開庭嗎?
1、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一起開庭。
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時,才審理刑事案件后,再組織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2、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辦理刑事案件的證據有哪些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規定有哪些
第五章 證據規定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和視聽資料。所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所有與案件有關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非特殊情況,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相,故意隱瞞事實真相的應當追究責任。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保密。凡是偽造、隱匿或毀滅證據,無論屬于何方,都必須受法律追究。對案件的判決,必須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但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和辯護人雙方訊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時,應當依法處理。
凡知悉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為證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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