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案件能辦兩次取保嗎
不同案件能辦兩次取保嗎?
一般情況下,不同案件不能辦兩次取保。取保候審是針對犯罪嫌疑人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一般只能申請一次。
綜上所述:
在法律上,針對不同的案件,一般只能申請一次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針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旨在保證犯罪嫌疑人不會逃跑或者干擾司法程序。如果需要再次申請取保候審,需要重新審視案件情況和申請人的條件,以確保符合取保候審的法定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br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適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div>
兩次取保候審可以嗎
兩次取保候審可以。按照規定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兩次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對于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 兩次取保候審可以。按照規定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兩次取保候審。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對于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手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經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案件起訴至人民法院后,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應當重新辦理手續,期限重新計算;繼續使用保證金保證的,不再收取保證金。人民法院不得對被告人重復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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