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的規則有哪些
辨認的決定權。在偵查過程中,為了查明案情,可能需要被害人、證人或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相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以下是新《刑事訴訟法》中關于辨認的規則:
1. 辨認的決定權:
-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時,應當獲得檢察長的批準。
2. 辨認的主持者:
- 辨認應由至少兩名偵查人員主持。
3. 混雜辨認規則:
-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對于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特定辨認對象或場所、尸體等,陪襯物數量不受限制。
4. 單獨辨認規則:
- 當多個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物品進行辨認時,每名辨認人應單獨進行。
5. 見證人規則:
- 在關鍵情況下,辨認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6. 不得暗示的規則:
- 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描述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并告知辨認人虛假辨認的法律責任。
7. 保密規則:
-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如果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保守其秘密。
8. 辨認筆錄:
- 辨認的過程和結果應制作成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和見證人簽名。
- 在必要的情況下,應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錄像。
以上是關于新《刑事訴訟法》中辨認規則的具體描述。辨認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這些高標準的要求,以確保案情的準確查明。同時,辨認時必須有偵查人員在場,辨認的結果和過程都需要記錄并簽字確認。
刑訴法上關于辨認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辨認筆錄同勘驗、檢查、偵查實驗等筆錄一樣屬于證據的一種。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刑事案件當中的辨認也是屬于一種偵查行為的,比如說有些尸體或者字跡都已經模糊不清的,就需要被害人或者是證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到場進行辨認的,這也是為了能夠讓公安機關盡快的查明案情,收集證據的,所以辨認在刑事案件當中是非常重要的一個程序。因此,刑訴法上關于辨認的規定就是非常重要的。一、刑訴法上關于辨認的規定有哪些? 1、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偵查過程中,需要辨認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 2、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在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尤其是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做虛假辨認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3、多個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位辨認人單獨進行辨認。必要時,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4、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其他人員或物品中,不得給辨認人以任何暗示。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在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7人;辨認照片時,不得少于10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5件;對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人民檢察院自偵的案件,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時,被辨認的人數為5—10人,照片為5~10張;辨認物品時,同類物品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張。 5、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公開進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偵查人員應當為其保密。 6、對于辨認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主持和參加辨認的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檢察機關偵查的案件,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二、什么是刑事訴訟法辨認? 1、辨認的決定權 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應當經檢察長批準。 2、辨認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偵查人員。 3、混雜辨認規則 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張);物品(5件); 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檢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張);物品(5件),照片(5張)。 4、單獨辨認規則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被辨認人或者同一物品進行辨認時,應當由每名辨認人單獨進行。 5、見證人規則 辨認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有見證人在場。 6、不得暗示的規則 在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被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被辨認對象,并應當告知辨認人有意作虛假辨認應負的法律責任。 7、保密規則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8、辨認筆錄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 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辨認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檢察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字。 對辨認對象應當拍照,必要時可以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首先提到,如果是需要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話,是要經過檢察長的批準才行的。如果是證人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不愿意在公開場合下進行的話可以不暴露辨認人,并且偵查人員要為證人進行保密。辨認的過程當中,不允許有任何人進行暗示,辨認不清楚的不能胡說八道,自己是要對辨認的結果負法律責任的。
辨認的數量要求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辨認數量不得低于兩人,且需要注意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若需要多個辨認人就同一對象進行辨認時,為了避免串供,應該分別進行,在進行辨認時,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應該對辨認的過程進行記錄,辨認的情況,需要由檢察人員、辨認人以及見證人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七條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組織辨認前,應當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征,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
第二百四十八條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新刑事訴訟法辨認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的辨認的規定: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辨認是指在偵查中為了查明案情,必要時讓被害人、證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的一種偵查行為。
法律客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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