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強制醫療條件是什么 我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三百零二條規定: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鑒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由此可見,對精神病人實施強制醫療,需要該精神病人實施了暴力行為且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不予以強制措施將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 強制醫療,就是國家通過對患者疾病的治療以治愈疾病、防止疾病傳播、維護公眾健康利益為目標,因而具有強制性、非自愿性和公益性的特點。在《 精神衛生法 》出臺之前,我國關于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立法,僅有基本法層面的《 刑法 》和《刑訴法》,另一類則是6部地方性法規。 目前,以《刑法》為依據適用強制醫療的條件是“必要的時候”,但是何為“必要的時候”刑法并無明確規定。由于沒有統一標準,在執行過程中是否適用強制醫療難以把握,容易造成權力濫用,頻頻引發“被精神病”現象,主要體現在相關單位、部門出于“維穩式”考慮的“被精神病”。比如 河南 農民徐*東在精神病院6年半時間里被捆綁48次、電擊54次,當地政府調查表明相關證明系偽造; 湖北 干部郭*榮因檢舉揭發單位領導,被作為精神病強制治療五年多。 這種現象之所以發生,在于法律的缺位。我國法律雖然對什么癥狀的人可以送治有涉及,但是對什么人可以實施送治行為,該遵循什么程序沒有相應的規范。公權部門、工作單位或其他組織,有沒有權力將精神病人或疑似患有精神病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是不是需要征得病人本人或親屬的同意?法律現在尚沒有相關規定。沒有了法律的嚴格規定,而很多醫院又唯利是圖,只對付款人或送治人負責,或是唯行政命令是從,導致精神病送治亂象叢生。 新出臺實施的《刑訴法》和《精神衛生法》,均在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科學設計強制醫療程序等方面有了長足進步。是否患有精神障礙是專業的醫學問題,應該由精神科執業醫師嚴格按照程序做出判斷。 此外,為了預防“被精神病”現象,該法還規定了嚴格的復診和鑒定程序,同時還有相應的監督和評估條件,以及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如醫療機構以精神健康狀況以外的原因為依據將就診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將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的,相關責任人將受到暫停執業活動、開除、吊銷執業證書等 行政處罰 ;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采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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