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規定的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若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除此之外,不負有刑事責任。但犯上述罪的未成年人,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犯罪,同樣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對于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屬于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
已滿75周歲的老年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生理缺陷者,包括聾啞人、盲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對于已滿16周歲的犯罪者,應當負刑事責任。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若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于不滿18周歲且依照規定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若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對于已滿75周歲的故意犯罪者,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者,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也稱減刑刑事責任能力,具體是指因行為人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生理缺陷等原因,導致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雖然具有責任能力,但因其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較完全責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減弱。根據刑法的規定,應當或可以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八條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九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有哪些情形
1、未成年人年齡介于十四周歲到十六周歲之間的。2、屬于還沒有完全喪失辨認或者自身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的。3、年齡比較大了,我國法律規定一般年齡已經超過七十五周歲的人。4、存在一定生理缺陷的人,如聾啞人、盲人等等。
一、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有哪些情形
刑法規定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包括四種情況: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周歲以下的,14以下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我國《刑法》規定,對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除了上述8種罪外,該年齡段人不負有刑事責任。同時《刑法》明確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屬于完全不負刑事責任階段)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3、 已滿75周歲者。該年齡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4、 生理缺陷者(聾啞人、盲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刑法》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如何擔責?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 已滿75周歲者。該年齡段的人故意犯罪可以從輕減輕處罰,過失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
4、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
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定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于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第二,行為時是否有辨認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來確定,也不能憑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來確定,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鑒定程序予以確認;第三,對因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也可以由強制醫療。
2、完全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力,因此,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3、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一部分精神病人。與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這種人并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樣,完全不負刑事責任。但是這種人作為精神病人,其刑事責任能力畢竟又有所減弱,因此,我國刑法規定對這種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于刑事責任能力,可以分為三類,一種是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一種是完全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最后一種就是上文中提到的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情況。對于刑事責任能力不同的人,有些情況下可能直接認定不構成犯罪,而有些時候即使認定構成犯罪,但是在刑事責任的承擔上面也不會要求其承擔全部的責任,往往會對其從寬作出處罰。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是法律對特定人群的特殊保護,旨在體現社會的寬容與關懷。通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法律可以在保護特定人群權益的同時,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
一、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概念與意義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是基于對特定人群的特殊保護而設立的法律制度。這些特定人群通常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他們在犯罪時可能因年齡、智力或精神狀況而無法全面理解和控制自己的行為。因此,法律對他們的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限制,以體現社會的寬容與關懷。
二、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適用情形
在我國法律中,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適用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犯罪,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對犯罪行為的后果認識不足,因此法律對其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限制;其次是精神病人的犯罪,精神病人由于精神狀況異常,無法全面理解和控制自己的行為,法律也對其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限制;此外,還有一些特殊情況,如智力障礙者等,也可能適用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
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法律后果
對于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法律通常會根據具體情況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例如,對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法律可能會根據其年齡和犯罪情節給予一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對于精神病人的犯罪行為,如果經鑒定確實存在精神障礙,法律可能會免除其刑事責任。
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社會意義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制度不僅體現了法律對特定人群的關懷與保護,也有助于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通過這一制度,我們可以在保護特定人群權益的同時,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同時,這也提醒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要關注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成長與健康,為他們提供必要的幫助與支持。
綜上所述: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制度是法律對特定人群的特殊保護,旨在體現社會的寬容與關懷。通過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法律可以在保護特定人群權益的同時,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這一制度不僅有助于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也提醒我們要關注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成長與健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規定: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規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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