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市檢察院在接到刑事申訴書后30天內必須做出答復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檢察院收到復議申請書后需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如果檢察院對要求的復議申請書不接受,可自收到決定書后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
法律分析:在六個月內知道是否能再審。向法院進行申訴,對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向檢察院進行申訴,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可知,在11個月內會知道是否提出抗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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