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15天的真實生活挨打嗎
在拘留期間,警察是不允許打人的,當然也不允許被拘留人互相打斗。被處罰人只要能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規定,就不會受到懲戒。
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是分開羈押的。刑事拘留在看守所。
行政拘留是在行政拘留所,條件比看守所強好多:
一、上下鋪,提供被褥(當然要收費),夏有電扇,冬有暖氣。
二、每日伙食費15元,早上、晚上各兩個窩窩頭,中午兩個饅頭,稀飯或菜湯,均限量。每日另加5元,可以管飽,也可以吃上點菜。
三、每日關在房間里,不放風。家屬可以隨時前去探望,所送的物品被克扣一點后,本人還是能得到的。
四、一般不會被打或被體罰,因為都是被拘留的,誰也呆不長,所以不會相互欺負。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拘留所應當根據不同情節依法分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
(一)起哄鬧事,打架斗毆的;
(二)毆打、體罰、虐待、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損毀拘留所財物或者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
(四)預謀或者實施脫逃、行兇、自殺、自傷、自殘、吞食異物以及隱藏違禁品的;
(五)傳授違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違法犯罪的;
(六)襲擊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員的;
(七)違反拘留所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對被拘留人的訓誡和責令具結悔過,由管教民警決定并執行,并記錄在被拘留人管理檔案。
第三十六條 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對其使用警械:
(一)因病出所治療,可能脫逃、行兇、自殺、自殘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
(二)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且情節嚴重的。
對被拘留人使用警械,由管教民警提出,填寫使用警械審批表,由拘留所所長批準。使用警械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安全危險消除或者被拘留人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警械。
拘留所的食物和住宿情況如何?
1. 在拘留所中,被拘留者的日常生活受到嚴格限制,他們失去了在自由社會中的隨意行動能力。拘留所提供的飲食是定時定量的,錯過了用餐時間,就不再提供食物。飲食通常以素食為主,偶爾會包含肉類。
2. 住宿條件相對緊湊,通常是多人共享的房間。有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處理日常事務,類似于學校的舍長。他們負責安排值日表、休息時間和新來者的住宿,盡管設施簡單,但所需的基本生活用品一應俱全。
3. 在非用餐和休息時間,被拘留者通常會被安排參加思想教育和法律知識學習課程,目的是幫助他們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促使其改正。
4. 拘留所是公安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短期留置人員進行拘禁的場所。被拘禁者可能包括那些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拘留的人,這樣的拘留是為了防止他們逃避法律偵查、審判或繼續實施犯罪行為。
5. 在進行拘留時,公安機關必須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并確保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字或蓋章確認。除非有特殊情況,拘留機關應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工作單位,告知其被拘留的原因和所在地。
6. 被拘留人在拘留后的24小時內應接受審訊。以上信息綜合描述了拘留所內被拘留者的日常生活和相關的法律規定。
相關推薦:
復議申訴刑事訴訟(刑訴中申訴和復議的區別)
刑事上訴全案審查(檢察機關刑事申訴案件審查規則)
刑事傳喚不接受的(派出所打電話過來不接會怎樣)
刑事審判組織形式(刑事審判組織有哪幾種)
刑事拘留股權轉讓(刑事案件律師作用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