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需要。未經庭審出示、質證直接采納為判決依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糾正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根據申請收集、調取的證據或者在合議庭休庭后自行調查取得的證據,應當經過庭審出示、質證才能決定是否作為判決的依據。未經庭審出示、質證直接采納為判決依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糾正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如果刑事案件是因為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可發回且僅能發回重審一次。如果是違反其中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的,需要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則沒有次數限制。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 違反法律規定 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如果是刑事訴訟一般二審是因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只能發回重審一次。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中級人民法院對第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結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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