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不一定都是有檢察院提起公訴,以下案件可以自訴: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一般來說,法律不允許犯罪嫌疑人查看案卷材料,刑事卷宗是保密的。公檢法等機關不會給你提供全部按案卷材料。在偵查階段的時候律師不能在公安機關查閱材料,只有等移送到檢察院的說時候才可以。
律師雖然可以看到案卷,但是《律師法》也規定律師不得向當事人公開案卷材料。所以嫌疑人是不能看案卷的。
偵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會向嫌疑人出示部分證據,嫌疑人也會提出供述和辯解。這些都是案卷材料的組成部分。
在審判過程中,檢察院也會在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程序中出示部分證據材料,這個時候嫌疑人是在場的,也可以看到部分案卷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律師法》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擴展資料:
律師在查閱卷宗材料時主要應把握的內容:
(1)對起訴書的審查。重點審查起訴指控犯什么罪、犯罪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后果等,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情節的輕重、有無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有無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節。審查起訴書所引用法律條文是否得當等。
(2)對證據目錄及證人名單的審查。律師查閱證據目錄和證人名單,可以對案件的證據體系及證據種類有個大概的了解,并核對已經移送的“主要證據”材料與尚未移送的證據材料證明案件事實的相互關系。
通過檢察機關對證人名單的例舉了解其他證人對本案事實的證明作用,并通過會見被告人了解這些證據及證人對被告人有利證據的調查與收集工作下一步如何展開。
(3)對主要證據復印件及照片的審查。通過審查主要證據了解本案中對被告人定罪的證據是否充分、確實,哪些證據存在疑點和矛盾,以便分類排除,哪些證據需要立即調查核實,哪些證據需要會見被告人來了解,哪些證據需要在法庭調查過程中核實。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
法律分析:不可以,必須出庭。刑事公訴案件沒有原告,由公訴機關,即檢察院代表國家向法院起訴。刑事自訴案件,法庭審理時,原告經法院傳喚不到庭的,法院會按原告撤訴處理。宣判時,原告不到庭的,可以依法宣判。刑事案件中一般沒有原告一說,刑事案件中一般分為被告人和受害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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