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追訴時效根據行為人具體觸犯的罪名的法定最高刑決定。
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法律依據:《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追訴時效期限如下: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十年。
追訴時效是指刑法規定的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追訴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內,司法機關有權追訴;超過了此期限,司法機關就不能再行追訴。因此,超過追訴時效意味著不能行使求刑權、量刑權與行刑權,也不能適用非刑罰的法律后果,因而導致法律后果消滅。
追訴時效的檔次具體如下:
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就不能再追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經過十年后就不再追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的不再追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的不再追訴。如果二十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這一規定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即根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來確定追訴時效的長度,旨在確保刑事責任的適當追究,同時平衡社會公正與個人權利的保護。超過追訴時效的案件,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案件應當根據情況撤銷、不起訴、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
追訴時效的延長主要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
1、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犯罪人逃避偵查或審判,那么追訴時效不受限制。這意味著,一旦司法機關對案件進行立案、偵查或受理起訴,不論犯罪人逃避偵查或起訴的時間、狀態持續多久,都可以對其進行追究。2、如果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追訴時效也不受限制。這種情況下,即使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追訴期限,如果被害人提出了控告且相關機關未予立案,那么對犯罪的追究也不受時間限制。
追訴時效的中斷則發生在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再次犯罪的情況下。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如果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這意味著,如果犯罪人在追訴期限內再次犯罪,那么前罪的追訴時效將從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計算,已經過去的時間不計算在新的追訴時效之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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