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重新鑒定的幾種情況
刑事訴訟中需要重新鑒定的情況包括:
1.偵查機關需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披露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
如若兩者提出請求,可追加鑒定或重作鑒定;
2.同樣地,如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未曾揭示給當事人,而他們又提出申請,在得到檢察長的許可后,偵查方可進行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刑事案件傷殘鑒定流程解讀
刑事傷害鑒定程序:
由法院或當事方委托鑒定機關展開評估;
鑒定物證與樣品的提供及取樣:
由單位辦案人員陪同,至指定鑒定機構進行檢測;
發布鑒定結論:
鑒定部門出具鑒定報告。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鑒定意見通知書幾日內送達
鑒定意見書五日內送達。鑒定是訴訟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方便審理定罪由司法鑒定機構對物證或者人員精神、身體情況等進行的專門判斷。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一、刑事訴訟法鑒定意見幾日內送達
1、刑事訴訟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對于鑒定意見應當在幾日內送達,但實際情況中一般三日內會送達。鑒定是刑事訴訟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方便審理定罪由司法鑒定機構對物證或者人員精神、身體情況等進行的專門判斷。
2、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二、送達方式有幾種適用情形
1、直接送達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2、留置送達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3、電子送達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4、委托及郵寄送達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5、轉交送達之一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6、轉交送達之二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受送達人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7、轉交送達期間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訴訟文書后,必須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8、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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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七條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對鑒定意見進行審查。對經審查作為證據使用的鑒定意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鑒定意見之日起五日內將鑒定意見復印件送達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作為公安機關認定人身傷害程度的依據的,應當將診斷證明結論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違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意見復印件之日起三日內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后,進行重新鑒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項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當事人是否申請重新鑒定,不影響案件的正常辦理。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直接決定重新鑒定。
鑒定意見書與鑒定結論書
法律分析:一、性質不同:1、司法鑒定報告書:實踐中歸屬于“鑒定意見”這一證據類別。2、司法鑒定意見書:是《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及其相關司法解釋、規范性文件明確規定的證據種類。二、要求不同:1、司法鑒定報告書:以司法鑒定檢驗報告書為文書格式的鑒定意見在一定意義上是一種“記錄”,更側重于鑒定人檢測的客觀數據,反映的是鑒定人以專業技能獲得的客觀結論,通常沒有涉及到鑒定人的主觀意見。2、司法鑒定意見書:以司法鑒定意見書為文書格式的鑒定意見,更側重于鑒定人的專業判斷意見,反映的是鑒定人的主觀觀點。三、特點不同:1、司法鑒定報告書:司法解釋規定可以進行檢驗”的前提下,鑒定人所出具的“檢驗報告”,只是定罪量刑的參考,而不是用于證明案件事實。2、司法鑒定意見書:作為法定的證據種類,“鑒定意見”在經過依法審查、質證后,用于證明案件事實。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條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
第三條 本通則適用于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各類司法鑒定業務的活動。
第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范。
第五條 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并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司法鑒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個人隱私。
第七條 司法鑒定人在執業活動中應當依照有關訴訟法律和本通則規定實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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