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閱卷嗎
法律分析:在我國法律體系中,被害人通常不具備閱卷的權利。然而,根據相關法律,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且在獲得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允許后,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從案件移送到審查起訴之日起,便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對于自訴案件和附帶民事訴訟,相關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則可以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在獲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的情況下,同樣享有這一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四條也指出,擔任辯護人的律師自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件的相關材料。
檢察院律師閱卷規定
法律分析:應該帶上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了。律師在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是不能閱卷的。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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