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般判幾年
刑事案件判幾年,要綜合犯罪行為與犯罪情節等確定根據規定,刑事案件會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具體不同人身自由刑期限如下:
1、管制一般判處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不超過3年;
2、拘役一般判處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超過1年;
3、有期徒刑一般判處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總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超過20年,總刑期超過35年的,最高不超過25年;
4、無期徒刑刑期終身。
一、刑事處罰種類有哪些
我國刑法規定的刑罰有主刑和附加型兩類。其中主刑有以下五種:
1、管制。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3年;
2、拘役。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1年;
3、有期徒刑。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20年;
4、無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附加刑有以下三種:
1、罰金;
2、剝奪政治權利;
3、沒收財產;
4、還有驅逐出境。
二、刑事減刑的規定
1、減刑分為一般減刑與應當減刑;二者適用的關鍵條件有所不同,所減刑期幅度也不同;
2、“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是在行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犯罪分子只要具備“悔改表現”與“立功表現”之一者,即可以減刑,并不要求二者必須同時具備。“確有悔改表現”要求同時具有“認真遵守監規”與“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而“立功表現”側重于犯罪分子客觀方面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行為;
3、“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是具有“重大立功表現”,具體表現本法條已作了列舉式規定,其仍然側重于犯罪分子客觀方面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行為表現,并不必須要求犯罪分子同時具備“確有悔改表現”。
關于減刑的限度,無期徒刑犯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有期徒刑犯、拘役 犯、管制犯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死緩犯則不少于14年;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的判刑要根據具體適用的刑罰種類來確定,我國主刑刑罰種類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不同種類的刑罰,期限是不一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無期徒刑;
5.死刑。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執行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犯罪有哪些處罰
1、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2、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3、量刑必須以刑法為準繩,是指人民法院在認定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必須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對犯罪分子是否判刑、判什么刑、判刑輕重以及如何執行刑罰作出判處。
我國的刑法主刑包括什么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主刑是對犯罪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時候,只能判處一種主刑,不能同時判處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主刑。
一、根據規定我國主刑有哪些?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根據《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2、主刑的種類
(1)管制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判決,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機關管束和群眾監督改造的刑罰方法。
管制是最輕的主刑,是我國獨創的一種刑罰。在同犯罪的長期斗爭中證明,管制是一種行之有效的刑罰方法。對于犯罪較輕,應當判刑,而又不必關押的犯罪分子,適用管制,放在群眾中監督改造,可以少捕人,減輕國家負擔。
(2)拘役
拘役是剝奪犯罪分子的短期自由,就近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是自由刑中最輕的一種。它是介于管制與有期徒刑之間的主刑,主要適用于罪行較輕,需要短期關押的犯罪分子。由于拘役把管制與有期徒刑從刑期上銜接起來,從而給人民法院處理那些罪行較輕、需要關押,但又不宜剝奪較長時間人身自由的犯罪分子,提供了適當的刑種。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強制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國刑罰中適用最廣泛的一種刑罰方法。在《刑法》分則中,凡規定有法定刑條文的,都規定了有期徒刑。由于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大,適用面寬,機動性大,既可以適用于較重的犯罪,也可以適用于較輕的犯罪,因而在審判實踐中,適用這一刑罰方法的比適用其他刑種的都多。
(4)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嚴厲的刑罰方法,是我國同危害國家安全和其他嚴重刑事犯罪作斗爭的有效手段。有了無期徒刑,可以減少對死刑的適用。對于那些不必判處死刑,但判處有期徒刑又較輕的罪犯,適用于判處無期徒刑。無期徒刑也是徒刑的一種。它與有期徒刑都是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方法。但兩者又有重大區別:無期徒刑是對終身自由的剝奪,有期徒刑則是剝奪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無期徒刑是重刑,適用范圍比有期徒刑窄,只適用于嚴重的犯罪。
(5)死刑
死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方法,主要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包括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即死緩。死緩是死刑的一種執行方法,不是獨立的刑種。
二、哪些犯罪分子不適用死刑?
1、實施犯罪行為時未滿18周歲、法院審理宣判案件時處于懷孕狀態的婦女的犯罪分子都不適用死刑。
至于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是否可以適用死刑,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判斷。
2、未滿18周歲、法院審理宣判案件時處于懷孕狀態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的理由:
(1)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發育尚未成熟,社會閱歷、社會經驗也有限,規定對其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這樣規定主要是出于對未成年人保護和刑事責任能力角度的考慮,而且也與我國已經批準加人的《兒童權利公約》中的有關規定相一致。不滿十八周歲,是決定是否適用死刑的年齡界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一律按公歷年、月、日計算實足年齡。必須是過了十八歲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認為已滿十八周歲。
(2)對于在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義考慮,未出生的胎兒是無辜的,不能因其母親犯罪而剝奪其出生的權利。所謂“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指在人民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審判前在羈押受審時已是懷孕的婦女。因此,對于犯罪的懷孕婦女,在她被羈押或者受審期間,無論其懷孕是否屬于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后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仍應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
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拘役、管制一樣,死刑也屬于主刑處罰。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之后,可能會判處死刑的處罰。但對于未成年犯罪,或者是犯罪分子本應該被判處死刑,但在判刑時發現犯罪懷孕了等的情形,法院一定不會判處死刑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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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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