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人到案的偵查模式
法律主觀:
要確立偵查的概念,必須明確偵查的一些基本構成要素: 1.偵查的主體。偵查是具有特定主體資格的機構和人員的活動,這種特定的主體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和認可。在我國,能夠進行偵查的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公民個人都無權行使偵杏權。 2·偵查的對象。偵查只能針對刑事犯罪案件,沒有刑事案件,就沒有偵查活動,這些刑事犯罪是指除人民 法院 直接受理的自訴犯罪案件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3·偵查的中介。偵查中介是指聯結偵查主體和偵查對象的偵查行為,即指偵查的各種措施、手段和方式,包括公開的和秘密的兩種手段,并對 犯罪嫌疑人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些手段和方式同一般性的調查工作是有原則區別的。 4·偵查的依據。偵查是查破刑事案件的訴訟活動,必須依法進行。偵查中采取的偵查措施有的是《 刑事訴訟法 》明確規定的,有的是由偵查機關根據國家 法律法規 的精神制定的。采取任何偵查措施,或進行任何偵查活動,不論是公開的,還是秘密的,都必須依法進行,絕不能自作主張、為所欲為。 5·偵查的目的。偵查的目的,就是通過偵查破案,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收集犯罪證據,揭露、證實、防范和打擊犯罪分子的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刑事訴訟法案件管轄的規定是什么
一、 刑事訴訟法 案件 管轄 的規定是什么 1.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和檢察院《規則》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二、 立案 管轄 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也就是各專門機關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圍上的權限劃分。 三、公安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別關注:“法律另有規定”一是指雖然實體法上列為刑事案件,但在程序法上規定不需要偵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自訴案件 就屬于這種情況。二是指法律規定應由其他機關或部門 立案偵查 的刑事案件。這類案件有: (1)人民檢察院依法管轄的自偵案件; (2)國家安全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3)軍隊保衛部門依法立案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案件; (4)監獄依法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如果由 犯罪嫌疑人 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跨地區系列 盜竊 、 搶劫 機動車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要時,可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立案偵查。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由負責該車乘務的乘警隊所屬的鐵路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四、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和檢察院《規則》規定了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特別關注: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下: (1) 貪污 賄賂犯罪案件。共有12個 罪名 。 (2)國家工作人員的 瀆職犯罪 案件。修訂后的 刑法 已將 瀆職罪 的主體修改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共有34個罪名。涉稅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但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由檢察院偵查。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這類案件包括:① 非法拘禁 案;②非法搜查案;③刑訊逼供案;④暴力取證案;⑤虐待被監管人案;⑥報復陷害案;⑦破壞選舉案。 (4)其他需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①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②是上述三類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③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④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 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污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貪污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污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中指人民法院和檢察院還有公安機關能夠管轄的一些案件范圍的劃分,而且也是屬于職權范圍內的劃分,不同的案件 管轄權 會進行確定屬于哪個部門管轄,一般不屬于該部門管轄的一般不會對案件進行受理。
偵查是什么意思
偵查是指為了查明特定事實或獲取相關證據而進行的一系列調查活動。
偵查通常是在法律框架內進行的,主體一般是執法機構或司法部門。其主要目的是收集與特定案件或事件相關的證據,以便為后續的司法程序提供基礎。偵查活動包括但不限于調查訪問、現場勘查、搜集物證、技術偵查等手段。以下是詳細的解釋:
1. 偵查的基本定義。偵查是一個系統性的過程,旨在收集、分析和解釋信息,以揭示事實真相。在刑事案件中,偵查的目的是為了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以及犯罪證據。
2. 偵查的主體與手段。偵查通常由執法機構或司法部門的專業人員執行。他們可能會采用多種手段來獲取信息和證據,包括但不限于調查訪問當事人和目擊者、勘查犯罪現場以尋找物證和痕跡、采用技術手段如監控、數據分析等。
3. 偵查的重要性。偵查是司法程序中的關鍵環節。通過偵查活動,可以收集到與案件相關的證據,為起訴和審判提供重要支持。同時,偵查也有助于保護社會安全,預防和打擊犯罪行為。
總之,偵查是一個復雜而重要的過程,對于解決犯罪案件、維護社會安全具有重要意義。通過系統的偵查活動,我們能夠更加接近事實真相,為司法公正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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