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從輕處罰的情形是什么
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以下情況之一者可獲從輕或減輕刑事處罰:
1.未成年罪犯。
對年滿十四周歲但未達到十八周歲的犯罪嫌疑人,應酌情考慮其年齡因素給予從輕或減輕處罰。
2.年紀大于七十五周歲的過失犯罪。
對于年滿七十五周歲的老年人因過失行為引發的犯罪行為,亦應對其予以適當的從輕或減輕懲罰。
3.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致人員傷亡的罪犯。
若防衛行為大幅超出必要范圍并導致嚴重后果,則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應處以較輕刑罰或免于刑事處罰。
4.避險過當罪犯。
如緊急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則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
5.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的罪犯。
對于此類罪犯,若其行為未造成任何實質性傷害,應免于刑事處罰;
若其行為已造成實際損害,則應減輕其刑事處罰。
6.從犯。
對于從犯,應根據其具體犯罪情節,給予從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
7.受脅迫參與犯罪的罪犯。
對于此類罪犯,應依據其犯罪情節,給予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
從輕或者減輕刑事處罰情形有哪些
減輕量刑的情形有:自首、立功、坦白、當庭自愿認罪、退贓、退賠都可以獲得減輕量刑。法律明確規定,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分子有立功情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等情形有哪些
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等情形有哪些一、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二、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1.防衛過當(刑法第20條);
2.避險過當(刑法第21條);
3.脅從犯(刑法第28條);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三、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
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四、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從犯(刑法第27條)。
第二十七條 【從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五、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75周歲以上的過失犯罪(刑法第17條)。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六、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
1.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刑法第37條);
2.犯罪較輕的自首犯(刑法第67條);
3.非法種植罌栗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刑法351條)。
七、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條);
2.預備犯(刑法第22條)。
八、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1. 在外國犯罪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刑法第10條);
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3.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刑法第383條);
4.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刑法第390條);
5.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刑法第392條)。
九、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1、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刑法第17條)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刑法第18條)
3、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刑法第29條)
4、自首(刑法第67條)
5、立功(刑法第68條)
6、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刑法第241條)
7、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刑法第3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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