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多久可以出來
依照刑事訴訟法,刑事拘留分為10天,14天,37天三種情況。
刑事拘留是逮捕前的應急措施,只有來不及申請逮捕證的才暫時刑事拘留。拘留以后要馬上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
以上為例:
10天(公安機關3天內向檢察院申請批準逮捕,檢察院7天內決定是否逮捕,所以10天)
14天(復雜案件,申請期限可以延長4天,7日批捕,7+7=14天)
37天(更加復雜的結伙作案,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申請期限可延長到30天,7日批捕,30+7=37天)
一旦被檢察院批準逮捕,那么羈押的期限必須等到法院有了判決,嫌疑人被定罪才能截止。
但是羈押期間的公安機關的偵查也是有期限的,過了偵查羈押期限就必須:一,改變強制措施,變逮捕為取保候審或者其他。。。??傊湃?二,在期限截止之前,結束偵察,把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查。——只有這兩種選擇。這個偵查羈押期限是:
2個月
+1個月(案情復雜,報上一級檢察院批準)
+2個月(重大復雜,報省級檢察院批準)
+2個月(在以上2+1+2=5個月的基礎上可能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再次經省級檢察院批準)
所以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在2+1+2+2=7個月內必須結束偵查,將案件移交檢察院,否則必須放人。
最為特殊的情況——延期審理:需要公安機關報最高人民檢察院,由最高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種情況,公安機關可以不受上述7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的限制,無限期關人——但是,只有超級牛x的犯罪分子才能獲此殊榮,呵呵
公安結束偵查,將案件移交檢察院審查,檢察院審查也是有期限的(因為這時候嫌疑人可能還關著在,而且還有可能是冤枉的,所以必須提高辦案效率,盡力保護嫌疑人權利。)這個期限是1個月+半個月=1個半月。
審查完了,決定不起訴或者決定起訴,不起訴的放人,起訴的,把案件移交法院,一審的期限是1個月+半個月+1個月(由省高院批準)=2個半月
如果有二審,二審期限同一審。
審完,判決,有罪——移交監獄執行(槍斃的話,法院自己來),無罪——放人。
注意事項
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律師才能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
近親屬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及早委托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到最真實的事情經過,安撫嫌疑人的情緒。
律師會見后對犯罪情節做出初步判斷看有無構成犯罪或者有無自首、立功、從犯、未遂等從輕、減輕的情節并及時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申請取保候審。
一、關于刑事拘留期限是多少天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p>
根據以上規定,一般而言,公安機關對涉嫌刑事拘留的人的拘留期限是14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最長拘留期限是37天。
二、拘留的適用條件有哪些條件?
我國法律規定,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 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61條和第132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61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 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并同時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屬違法。不管法律處罰的輕重,大家都不要因為這些而故意觸犯法律,做一個合格的、守法的、守法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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