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國家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重要考點:偵查羈押期限
偵查中的羈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中被逮捕以后到偵查終結的期限。可以分為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羈押期限三種:
(一)一般羈押期限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間內偵查終結案件。
(二)特殊羈押期限
特殊羈押期限,是刑事訴訟法根據案件的特殊需要,規定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便可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1.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下列案件在上述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犯罪案件。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徒以上刑罰,依照上述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注意: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延期審理。
(三)三種特殊的羈押期限
1.重新計算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注意程序:這由公安機關決定,不再經人民檢察院批準。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并受人民檢察院監督。
2.特殊起算點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不計入羈押期限
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鑒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間。
2016國家司法考試報名條件年國家司法考試《刑事訴訟法》重要考點:司法鑒定
一、鑒定機構
(1)偵查機關的:
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但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
(2)社會鑒定機構:各鑒定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不受地域范圍的限制。
二、鑒定人
(1)鑒定人的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申請登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a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b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的專業執業資格或者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工作五年以上;c具有與所申請從事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關工作十年以上經歷,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2)鑒定人的權利
有權了解與鑒定有關的案件材料;執業不受地域范圍的限制。
(3)鑒定人的義務
其一,鑒定人應當在一個鑒定機構中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其二,出庭作證與回避的義務。司法鑒定人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應當出庭作證,回答與鑒定事項有關的問題。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絕出庭作證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比如撤銷登記資格);
其三,鑒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鑒定人應當獨立進行鑒定,對鑒定意見負責并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多人參加的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
三、鑒定的程序
1.選定鑒定人。鑒定人的選定有兩種方式:
一是指派,即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指派其內部的刑事技術鑒定部門具有鑒定資格的專業人員進行鑒定;
二是聘請,即由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聘請其他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鑒定。
2.偵查機關的義務:應當為鑒定人進行鑒定提供必要條件,及時向鑒定人送交有關檢材和對比樣本等原始材料,介紹與鑒定有關的情況,并且明確提出要求鑒定解決的問題,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強迫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結論。
3.程序要件
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4.鑒定結論的告知與補充、重新鑒定問題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做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5、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四、特殊類型的鑒定
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
對于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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