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和法律責任的區別是什么
一、刑事責任和法律責任的區別是什么
1、刑事責任和法律責任的區別如下:
(1)危害性:法律責任包含著刑事責任,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只能是犯罪行為,其社會危害性比被追究其他法律責任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
(2)程序不同:行為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只能由國家司法機關按照刑事訴訟程序來決定。其他法律責任,則不是通過刑事訴訟程序決定的;
(3)處罰結果不同:對負刑事責任的人往往隨之而來的是給予刑罰處罰。其他法律責任引起刑罰處罰的法律后果。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第五條
【罪責刑相適應】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二、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怎么區分
1、民事責任重在補償性,而刑事責任重在懲罰性。民事責任的前提是有損害發生,而刑事責任不論傷害與否,均承擔懲罰性責任;
2、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而刑事責任主要是剝奪人身自由,甚至生命;
3、構成的主觀要件不同。故意和過失對于刑事責任和對于民事責任的影響程度不同。由于刑事責任重在懲罰,因此故意和過失對于刑事責任的影響非常大,而民事責任主要是補償性,但相較于刑事責任要輕得多,主要看它給他人帶來的損害有多大,若造成的損害非常大,就要承擔巨大的民事責任。
法律責任分為哪四種
法律責任主要分為四種,分別是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違憲責任。
主要是以下四個方面:
1.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所必須承受的,由司法機關代表國家所確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責任的特點是:第一,產生刑事責任的原因在于行為人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只有行為人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構成犯罪,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第二,刑事責任是犯罪人向國家所負的一種法律責任。它與民事責任由違法者向被害人承擔責任有明顯區別,刑事責任的大小、有無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為轉移。第三,刑事責任是一種懲罰性責任,是所有法律責任中最嚴厲的一種。第四,刑事責任基本上是一種個人責任。一般來說,只有實施犯罪行為者本人才能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刑事責任也包括集體責任,有些國家稱為“法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在我國稱為“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不管是懲處個人,還是懲處單位,都是為了懲罰犯罪者,救濟被侵害的權利,預防犯罪的再發生。第五,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責任的惟一法律依據,罪行法定。
2.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由于違反民事法律、違約或者由于民法規定所應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民事責任的特點是:第一,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救濟責任。民事責任的功能主要在于救濟當事人的權利,賠償或補償當事人的損失。當然,民事責任也執行懲罰的功能,具有懲罰的內容。如違約金本身就含有懲罰的意思。第二,民事責任主要是一種財產責任。第三,民事責任主要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的責任,在法律允許的條件下,多數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根據承擔民事責任的原因,將民事責任分為:由違約行為(或不履行其他義務)產生的違約責任,由民事違法行為,即侵權行為產生的一般侵權責任,由法律規定產生的特殊侵權責任。
3.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因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責任的特點是:第一,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第二,產生行政責任的原因是行為人的行政違法行為和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第三,通常情況下,實行過錯推定的方法。在法律規定的一些場合,實行嚴格責任。第四,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多樣化。
4.違憲責任
違憲責任是指由于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某種法律和法規、規章,或者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從事的與憲法規定相抵觸的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雖然廣而言之,所有違法行為都是違憲行為,但是,構成違憲責任的違憲行為與一般違法行為還是有所區別的。因為憲法規范不僅為普通法律提供了立法依據,而且它還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即國家機關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它們與廣大公民之間的相互關系。對違反這類憲法規范的行為,是不能通過追究刑事責任、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來預防和制止的。在我國,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法律責任的意思
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質而言,法律關系可以分為法律上的功利關系和法律上的道義關系,與此相適應,法律責任方式也可以分為補償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法律責任分為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與違憲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
法律責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實所引起的對損害予以補償、強制履行或接受懲罰的特殊義務,亦由于違反第一性義務而引起的第二性義務。
1、法律責任首先表示一種因違反法律上的義務(包括違約等)關系而形成的責任關系,它是以法律義務的存在為前提的。
2、法律責任還表示為一種責任方式,即承擔不利后果。
3、法律責任具有內在邏輯性,即存在前因與后果的邏輯關系。
4、法律責任的追究是由國家強制力實施或者潛在保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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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七百八十六條 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刑事責任不包括
只要犯罪不一定就承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實施犯罪行為的法律后果,不是被判處刑罰的前提,但不是所有的人實施了犯罪行為都承擔刑事責任。未滿十二周歲的人,犯罪是不需要承擔任何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管制。管制是刑法規定的一種相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刑罰中最輕的一種。
2、拘役。拘役是一種短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由法院根據刑法對犯罪情節與危害后果較輕的人判處的刑罰判決,公安機關就近執行,一般為拘役所執行。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刑法規定的一種對大部分犯罪人普遍適用的、高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刑期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無期徒刑。無期徒刑也即沒有期限的徒刑,是對罪行較重的人終身監禁的刑罰。
5、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對罪行特別嚴重犯罪人的罪行依法判處了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宣告緩期兩年執行的刑罰。
6、死刑。對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判處剝奪生命的極刑;一般采取注射、電擊、槍斃的方法執行,家屬可以收尸。死刑的執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三條: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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