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先刑事后民事案件這一法律規定嗎?
法律分析:先刑后民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時,應當在偵查機關對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查清后,由法院先對刑事犯罪進行審理,再就涉及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或者由法院在審理刑事犯罪的同時,附帶審理民事責任部分。在此之前不應當單獨就其中的民事責任進行審理判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
第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被害人對本《規定》第二條因單位犯罪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對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未能返還財物而遭受經濟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一并審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經濟損失也有權對單位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如何回復人民法院的函
關于如何回復人民法院的函,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了以下回復意見:
1. 關于嚴厲打擊拐賣兒童犯罪,人民法院歷來重視依法懲治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從源頭上懲治和預防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對于“收買拐賣兒童的買家同樣應以拐賣兒童罪定罪處罰”的建議,由于突破了刑法的相關規定,建議向立法機關提出。
2. 關于保護刑事被害人權益,我國刑事訴訟法高度重視保障刑事被害人權益,但規定相對原則,對刑事被害人的知情權、發言權等還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人民法院將依法維護刑事被害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并推動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
3.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原告就刑事被害人死亡提出死亡賠償金請求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該問題,爭取早日出臺規范性文件。
4. 關于醫療糾紛案件適用法律不統一的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已經出臺,將于2010年7月1日起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將盡可能與相關部門溝通,做好相關配套銜接工作。
5. 關于解除合同案件訴訟費收取不一的問題,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僅以解除合同為訴訟標的,不涉及爭議金額或者價款的,應當按件收費。各級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用必須嚴格按照標準執行。
6. 關于如何對待輿論監督,人民法院始終認為來自社會各方面的監督是確保司法公正、廉潔、文明、高效的重要保障。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多項規定,進一步規范了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工作。
7. 關于個別法院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問題,以結案率作為考評依據的初衷在于督促法院和法官提高審判質效。最高人民法院將在制定新的考評辦法時予以考慮,以彌補單純由結案率考評帶來的弊端。
8. 關于個別法院對不接受調解案件不立案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逐步規范司法調解工作,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拓展調解領域,規范司法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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