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不是就是立案了
根據咱們國家的司法實踐,被刑事拘留就意味著已經涉嫌犯罪了,公安機關已經對嫌疑人刑事立案偵查,并且采取了強制措施。拘留屬于公安機關采取的五種強制措施中的一種,五種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行動建議:拘留的期限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和檢察院自偵案件存在差異,對于公安機關立案的,拘留最長期限時37天,對于檢察院自偵案件拘留的最長期限時17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案件是先拘留還是先立案
一、刑事案件是先拘留還是先立案
1、刑事案件先立案。刑事案件立案后,如果當事人正在實施犯罪或危害他人與社會,有證據證明其犯罪行為能夠追究刑事責任或較重刑事責任的,一般會立即采取強制措施。如果危害不大,非現行犯罪又沒有逃脫可能的,可以待批捕后再采取強制措施。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犯罪主體。刑事責任年齡。未滿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無刑事責任能力;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對八種犯罪行為,應負刑事責任;
2、犯罪主觀方面,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兩種罪過形式;
3、犯罪客體。指刑事法律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
4、犯罪客觀方面。是刑法規定的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以及由此行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社會的結果。
刑事拘留過算不算立案了
刑事拘留與立案并非完全相同之概念。立案,乃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各類報案、控告、舉報以及自首請求材料進行嚴格審查,最終認為存在明確的犯罪事實且需對此追究刑事責任,方予以實施的一項法律程序。而刑事拘留則為偵查機關針對涉嫌犯罪的相關人員,在符合特定法律條件之下采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目的在于防止其逃脫偵查過程或者繼續從事犯罪活動。因此,當涉及到刑事拘留之后,只有在符合立案標準的前提下,才能啟動正式的立案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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