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為15年,最低為6個月,數(shù)罪并罰時可達25年。拘役的最高刑期為6個月,最低為1個月,數(shù)罪并罰時可達1年。管制的最高刑期為2年,最低為3個月,數(shù)罪并罰時可達3年。因此最短為1個月拘役。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五條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條、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外,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刑事案件一般多久可以判下來視情況而定:
1、刑事案件有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不同階段有不同的時間限制。
2、刑事拘留期限一般為17天。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3、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jié)的案件,可以經(jīng)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具體還要根據(jù)案件的涉及面,取證難易程度等因素來確定。
4、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應當在兩個月內(nèi)對受理公訴案件作出判決,不超過三個月。
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
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qū)的重大復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jīng)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jié)的,經(jīng)省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guān)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內(nèi)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那就是一個半月。
另外,還會存在退回公安機關(guān)補充偵查的情形,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的,審查起訴的期限重新計算。退回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刑事案件期限限制: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guān)、國家安全機關(guān)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以下事項:
1、犯罪事實、情節(jié)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zhì)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2、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3、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4、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在人民法院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nèi)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脫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刑事案件開庭被害人是否可以不出庭:
1、刑事案件開庭被害人不一定可以不出庭。
如果開庭時被害人到庭的,被害人就有機會表達自己的觀點和要求,法院在對被告人判決時,對被害人的主張或要求也會予以考慮。如果被害人不到庭的,不會影響案件的審理,但被害人就失去了當面向法官陳述的機會,法官只會根據(jù)公安機關(guān)以前對被害人所做的筆錄來進行判斷。
2、刑事案件的被告必須到庭。
在《刑事訴訟法》中,沒有缺席審理和判決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不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和判決,所以在宣判時,被告人必須到庭。如果被告人在宣判之前脫逃的,也可以中止審理,并由公安機關(guān)采取措施對被告人進行抓捕。
3、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nèi)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脫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后,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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