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接受刑事自訴案件嗎?
法院接受刑事自訴案件,實際上刑事訴訟類型的案件主要指的就是相關的受害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類型的案件,所以人民法院是肯定需要受理這類型的案件的,所以人民法院經過審查之后,如果認為不符合條件的話,需要做回駁會起訴裁定。
一、法院不接受刑事自訴案件嗎?
1、法院接受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后,如果法院經審查,作出駁回起訴裁定的,自訴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第二日起,5日內向提出上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自訴案件包括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二、刑事自訴案件的范圍包括哪些
自訴案件范圍有以下幾類: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較輕刑罰的案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類案件強調被害人的舉證責任,自訴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被害人等有無證據或者證據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沒有證據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目前我們國家關于刑事案件的案件是有兩種不同的情況的,第1種情況就是大家比較常見的由檢察機關負責審查起訴的公訴類型的案件,除此之外還包括由當事人可以直接地向人民法院遞交刑事起訴狀,然后向人民法院要求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的自訴案件。
刑事自訴案不能輕易判刑嗎
刑事案件不一定會判刑,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具體分析。對于公訴案件,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若不予起訴,免予犯罪嫌疑人刑事處罰的,就不會被判刑;對于自訴案件,若自訴人與被告人達成和解,自訴人撤回起訴的也不會被判刑;審判階段如果法院認定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也可能作出無罪判決。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院刑事自訴為什么這么難
法院刑事自訴難的原因,主要為以下幾點:
一、法院對刑事自訴案件的審理有“畏難”情緒,對刑事自訴案件的起訴條件進行限制,人為地縮小了刑事自訴案件的受案范圍,致使受害人告狀無門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
二、受害人對刑事案件自訴的范圍和標準認識不到位。有很多當事人不明白甚至不知道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刑事自訴案件,當自身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安、檢察機關沒有介入或不予處理時,就自認倒霉,而不知道可以提起刑事自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三、刑事自訴案件受害人舉證難。實踐中,自訴人提供證據是有一定的困難的。比如說“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的證據,當事人就很難從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獲取,如果無法提交相關證據法院就無法立案,這是刑事自訴案件受害人起訴困難的又一大原因。
四、刑事自訴案件收費不統一。最高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2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但是基層人民法院由于受辦案經費及審判人員緊張的困擾,在自訴案件的受理過程中往往以各種理由收取一定的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條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一十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后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條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刑事自訴案不輕易立案嗎?
刑事自訴案不是不輕易立案,只要符合自訴類型案件的立案條件,就可以對此進行立案的。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地規定,刑事自訴案件提起的條件必須是符合自訴的主體條件,而且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涉和明確的訴訟請求。
一、刑事自訴案不輕易立案嗎?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刑事自訴案件不予立案的情形,如果不符合自訴案件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會不予立案自訴案件立案條件是什么
依據自訴案件的特征和有關法律規定,自訴案件的提起條件是:
1、自訴人符合自訴的主體條件。被害人對于自訴案件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自訴人起訴時應明確提出控訴的對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確的被告人或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訴案件不能成立。自訴人起訴時還應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包括指明控訴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害人何種刑事責任。如果提起自訴附帶民事訴訟,還應提出具體的賠償請求。
3、案件屬于法定的自訴案件的范圍。
4、被害人有能夠證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證據。
5、受訴人民法院在地域上有管轄權。
公訴轉自訴案件的條件:
1、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排除侵犯民主權利的案件】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的書面決定。
二、自訴案件的特點有什么?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 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 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在當代的社會,刑事自訴案件主要指的就是當事人自己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對于這類型的案件符合自訴立案的條件,法院就會對此予以受理。所以實際上發掘當中并不存在不輕易立自訴案件的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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