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會見律師
犯罪嫌疑人被辦案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憑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所函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于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或者走私罪、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等重大復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辦案機關應當在五日內安排會見。
刑事案件律師會見規定
刑事訴訟中,律師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時間規定有所調整。新刑訴法將聘請律師的時間提前至第一次訊問之日起,并取消了涉及國家秘密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需經偵查機關批準的限制,全面遵循律師法規定。
新刑訴法簡化了會見手續,律師只需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進行會見。同時,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再被監聽,且取消了偵查機關根據情況可派員在場的規定。
律師會見程序亦有改變。對于一般案件,律師直接向看守所提出會見請求,看守所需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實踐中律師會見需經辦案機關安排的問題。然而,“四十八小時”的寬限在實踐中可能引發新問題,且若成為常態,將直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的整體會見效果。
關于會見范圍,新刑訴法取消了涉及國家秘密案件律師偵查階段的會見需經偵查機關批準的限制。但同時,增加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人員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的限制。這意味著,律師偵查期間會見在押人員的范圍實際上比現行法律規定有所擴大,但同時對特定案件仍需經過偵查機關許可,律師會見權的范圍相對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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