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八大證據種類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八大證據種類如下:
1. 物證:以其外部特征、物質屬性、所處位置以及狀態證明案件情況的實物或痕跡。
2. 書證:以文字、符號、圖形所記載或表示的內容、含義來證明案件情況的書面材料。
3. 證人證言:證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4. 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
5.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以及其他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同時對其行為提出的辯解。
6. 鑒定意見:受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專業人員,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分析、鑒別、判斷后所作出的書面意見。
7.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等進行勘驗、檢查的情況記錄,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進行偵查實驗的記錄。
8.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證據的合法性要求包括:
1. 客觀真實性:證據必須是真實存在的,不依賴于主觀意識,能夠證明案件事實。
2. 關聯性: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系,能夠說明案件事實。
3. 合法性:證據的收集、提供和使用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
證據是民事訴訟中不可或缺的,它既是人民法院認定事實的依據,也是作出裁判的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以及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不起訴的種類及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不起訴的種類及情形如下:
1、法定不起訴。適用于以下六種情形: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酌定不起訴。適用于以下情形:犯罪嫌疑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依照中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的;犯罪嫌疑人因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過當而犯罪的;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被脅迫參加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現或者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
3、證據不足不起訴。適用于以下情形: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流程如下:
1、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
2、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3、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4、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5、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6、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綜上所述,對于一些簡單的、沒有造成嚴重傷害的、不復雜處理的、當事人可以自行處理的案件不予準許起訴。這三種情況中有強制性的規定也有一些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張弛有度,能在最大限度上保證我國刑事案件起訴不起訴的合理性,有利于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種類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強制措施有五種,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1.拘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強制其到案的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方法。
2.取保候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3.監視居?。喝嗣穹ㄔ骸⑷嗣駲z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4.拘留: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采取的強制措施。
5.逮捕:由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一種,在一定時間內剝奪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并解送到一定場所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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