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認罪認罰后可以反悔,如果法院已判決,可以上訴。法律規定,在第二審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上訴人有權撤回上訴。上訴人一經撤訴,便喪失了上訴權 ,不能再提起上訴 ,并應負擔訴訟費用。
上訴人撤回上訴是行使處分權的體現,根據當事人處分不能違背法律、法規的原則,上訴人申請撤訴是否準許,由第二審法院依法做出裁定。如果第一審裁判確有錯誤,即使上訴人要求撤訴,也不應批準,第二審法院仍要按上訴審程序進行審理,以便做出合法的裁判。這是因為設立第二審程序的基礎之一就是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愿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情形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三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三十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案件二審撤訴方式:在上訴期限內提出撤訴的,法院會準許;在上訴期滿后提出撤訴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然后根據情況依法作出是否準許撤訴的決定。申請撤訴的主體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撤訴應出于原告自愿且合法,然后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零四條上訴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零五條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要求撤回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準許撤回上訴;認為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訴,在第二審開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請撤回上訴的,應當不予準許,繼續按照上訴案件審理。
一、刑事自訴案件撤訴后能否再起訴
如果撤訴原因是證據不足,就可以再次起訴;如果是其他原因,比如與被告人和解等,就不能夠再次起訴了。刑事自訴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犯罪已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
2、被告人死亡的;
3、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4、不屬自訴案件范圍的;
5、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但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除外;
6、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7、民事案件結案后,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
二、申請撤訴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本訴的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愿。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借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申請撤訴在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損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三、按撤訴處理的情況
1、原告或上訴人未按期交納訴訟費用。
2、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4、原告應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交納,或申請緩、減、免未獲人民法院批準仍不交納訴訟費用的,按撤訴處理。
只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都是可以撤訴的,但是需要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之前,申請人可以進行書寫撤銷申請書遞交給人民法院,在情節比較輕微額情況下,當事人也是可以用口頭的形式直接找法院進行口頭申請。
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作出宣判前,原告可以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法院裁定。如果法院準許撤訴的,當事人可以隨時向法院重新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會立案;如果是撤訴離婚案件,以同樣理由6個月內再起訴,法院不予受理。
撤訴具有以下法律后果:
(1)原告起訴后在民事訴狀送達被告前撤訴的視為沒有提起訴訟,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
(2)原告享有再次起訴權。即原告撤訴后,在訴訟時效內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因此撤訴之后,原告還是可以再次起訴的,但是要關注訴訟時效,以免因撤訴導致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了勝訴權。
同時要注意,撤訴的案子訴訟費雖然減半收費,但是全部由原告承擔,無形中增加了訴訟成本。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后,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散鍵薯開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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