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派出所還是公安局
刑事拘留會在看守所。
拘留是在是看守所和拘留所兩種,但是都不會在派出所,因為派出所不是羈押機關。一般行政拘留是在拘留所,刑事拘留會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是指*機關依法對打架斗毆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使用的在短期內*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刑事拘留是指*機關針對有犯罪嫌疑的人實施的一種強制措施。拘留期間是可以探視的。如果是刑事拘留,被拘留人的辯護律師可以與其會面和交談,但被拘留人的家屬不得探視。對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由作出決定的*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對抗拒執行的,可以使用約束性警械。
*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而非刑事處罰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 》
第八十五條
*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刑事拘留關押一個月在什么地方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話都是關押在當地的看守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2條明確規定,看守所就是用來關押被依法刑拘或被依法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不過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是37天,37天后沒有批捕的就應當釋放嫌疑人。
一、刑事拘留關押一個月在什么地方?
刑事拘留一般關在當地看守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二、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的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其實,如果是被刑事拘留了的話,不是拘留一個月就會被釋放出來的,正常情況下,被刑事拘留說明可能構成犯罪了,而且根據公安機關現在辦案的嚴謹性,沒有證據公安機關是不會刑事拘留當事人的。
哪些機關可以采取刑事拘留
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拘留作為一種強制措施,其決定權通常歸屬于公安機關。這一權力賦予了公安機關在特定情況下,對涉嫌違法犯罪的人員實施臨時羈押的權限。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某些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也擁有決定拘留的權力。這些情況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有毀滅、偽造證據及串供的可能。這種權力的設定,旨在確保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或干擾證據的收集與保全。
相對而言,人民法院并不具備刑事拘留的權力。然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擁有對妨礙訴訟行為實施司法拘留的決定權。這一權力的存在,旨在維護法庭秩序,保障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在決定先行拘留時,需考慮多種情形。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犯罪后被即時發覺;被害人或目擊者指認犯罪;在嫌疑人身邊或住處發現犯罪證據;以及有自殺、逃跑、毀滅證據或串供的可能等。這些規定的制定,旨在確保拘留措施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既有效打擊犯罪,又充分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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