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八大類犯罪是指哪八類?
“八大重罪”具體是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必須達到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罪、搶劫罪、放火罪、販賣毒品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爆炸罪。(《刑法》17條規定)幾點說明:1、“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不是獨立的罪名,是構成故意傷害罪時要求達到的結果。2、投放危險物質罪,是2002年時最高法院和檢察院出的司法解釋把“投毒罪”改成了“投放危險物質罪”3、強奸罪還包括了以前的“奸淫幼女罪”,同樣是2002司法解釋規定的結果。4、“無限防衛”和通常說的“八大重罪”沒有直接關系,根據《刑法》20條第3款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八大嚴重刑事犯罪指哪些
法律分析:
八大重罪是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必須達到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罪、搶劫罪、放火罪、販賣毒品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和爆炸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第三款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相關推薦:
涉稅刑事犯罪調研(涉稅犯罪對當前現狀的根源分析)
刑事自訴不告不理(我國刑事訴訟奉行的原則不告不理)
全部損失賠償(全部賠付和全額賠付的區別)
刑事犯罪包含哪些(刑事犯罪包含哪些)
刑事責任要開庭嗎(刑事案件免于起訴還需要上法庭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