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分幾個階段
刑事一般案件是三個階段的,特殊案件是四個階段。
1、偵查階段。普通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貪污、瀆職案件由檢察院偵查,監獄、軍隊、鐵路、森林、海關等部門負責其職權范圍內的刑事案件偵查。
2、審查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期限為一個月,可延長半個月。
3、審判階段,由人民法院或各專門法院負責。期限是二到三個月,特殊的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進入二審的一般在兩個月內審結。
4、死刑復核階段,由最高人民法院審核。這個期限沒有具體規定,實踐中有的案件很快,但是也得幾個月。有的案件很慢,半年可能也沒消息。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刑事案件哪三個階段
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如下:
1、偵查階段:由公安機關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和預審;
貪污、瀆職案件由檢察院偵查;
監獄、軍隊、鐵路、森林、海關等部門負責其職權范圍內的刑事案件偵查;
2、審查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確定是否提起公訴;
期限為一個月,可延長半個月;
3、審判階段:由人民法院或者各專門法院負責,期限是二到三個月。
刑事案件的審理程序:
1、偵查階段:偵查機關負責收集證據,查明犯罪事實,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2、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審查偵查機關的偵查結果和證據,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3、審判階段:法院對案件進行公開審理,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分別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由不同的機關負責,各有不同的時間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刑事案件三個階段
刑事案件三個階段主要是指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這三個階段構成了刑事案件處理的基本流程,每個階段都有其特定的任務和要求。
一、偵查階段
偵查階段是刑事案件處理的第一個階段,主要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負責。在此階段,偵查機關會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取證,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并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和涉嫌罪名。偵查機關還會對案件進行初步審查,判斷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支持起訴。
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偵查活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時,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也應得到充分保障,如被告知權利、接受律師會見等。
二、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是刑事案件處理的第二個階段,由檢察機關負責。在此階段,檢察機關會對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判斷案件是否符合起訴條件。如果認為證據確鑿、事實清楚,檢察機關會依法提起公訴,將案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需要對案件材料進行認真審查,確保起訴的準確性和合法性。同時,對于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檢察機關應及時作出不起訴決定,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三、審判階段
審判階段是刑事案件處理的最后一個階段,由法院負責。在此階段,法院會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和證據,并作出判決。判決結果將決定犯罪嫌疑人的罪責和刑罰。
在審判階段,法院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審判活動的公正、公開和公平。同時,法院還需對控辯雙方的證據進行認真審查,確保判決結果的準確性和合法性。
綜上所述:
刑事案件三個階段分別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這三個階段相互銜接、相互制約,共同構成了刑事案件處理的基本流程。在每個階段中,相關機關都需依法履行職責,確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處理。同時,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也應得到充分保障,確保其在整個過程中受到公正對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并予以審查核實。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偵查手段和措施。
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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