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家屬可以了解案情嗎
在刑事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的直系親屬并無權力直接向公安機關詢問案件相關事宜,同時在未獲許可的前提下亦無法與其親屬進行會面交流。
然而,家屬可通過委托律師的方式,代為與犯罪嫌疑人進行會面及書信往來,以獲取關于其所涉罪名以及案件相關情況的詳細信息。
當案件正式移交至法院進行審理之后,家屬將有機會獲得更為全面的案情資料。
而對于受害者的家屬而言,他們享有對案件進展狀況的知情權,且通常有權知曉與案件相關的重要資訊。
犯罪嫌疑人家屬包括哪些人
法律分析:刑法上的家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偵查階段家屬能否會見
犯罪嫌疑人被關押進看守所,只有辯護律師才可能會見。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犯罪嫌疑人被關押進看守所,只有辯護律師才可能會見。
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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