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屬于刑事處罰中附加刑的一種,當然也要《刑法》中明確規定了在觸犯該罪的時候可以對罪犯處罰金的,那法官才能依法做出罰金的處罰。實踐中,法院判決一些案件會處一定的罰金,一些家屬因為家庭條件不好拿不出來,那么法院罰款不交的結果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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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罰款不交的結果是什么,有哪些?
新疆普創律師事務所馬玉冰律師解答:
如果被告人在判決生效后不主動繳納罰金,法院應當強制追繳。如果當時無力繳納或者隱匿財產不予繳納,法院什么時候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隨時繳納。
罪犯在服刑期間未繳納罰金的,如果是有執行能力而不繳納,減刑、假釋要從嚴控制,有可能會不予減刑、假釋。積極執行財產刑的會從寬掌握。
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新疆普創律師事務所馬玉冰律師解析:
犯罪人在判決書指定的期限屆滿后不繳納的,人民法院強制繳納。強制繳納是在被執行人未能自動繳納的情況下進入執行程序而實施的。自判決指定的期限屆滿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對于沒有法定減免事由不繳納罰金的,應當強制其繳納。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對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這里沒有“有繳納能力”的限制,只要“期滿不繳納”的,就可以進入強制執行程序;至于遇有不可抗拒的災禍確有困難的情況,如果在進入執行程序前發生且已查明的,可以裁定減少或免除,但在進入執行程序前未發生的,應當先進入執行程序,后作處理。罰金刑的數額應當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判處被告人財產刑的,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決定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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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會。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交納罰金后,如果犯罪分子不交納的,人民法院會強制執行,如果房屋是犯罪分子財產的,會查封房屋。罰金是刑事處罰的附加刑之一,對犯罪分子處罰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交納罰金,否則由人民法院會強制執行,判處罰金的,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罰金是刑法規定的附加刑的一種,屬于財產刑,既可以與各種主刑并用,也可以單獨使用,人民法院判處罰金后,自判決生效起,就涉及到罰金刑的執行,即罰金的繳納,這也是事關法律的尊嚴和罰金刑能否得到切實執行的重要問題。人民法院在判處罰金時,應當同時規定繳納的期限,并明確是一次繳納還是分期繳納,以便于執行。判處的罰金刑,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繳納或者繳納沒有完畢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強制繳納。強制繳納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拍賣犯罪分子的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繳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等辦法,迫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當然,強制繳納主要針對實際有繳納能力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采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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