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錯判要賠償嗎
法院錯判確實需要賠償。
法律規定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如果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出現了錯誤判決,并且這個錯誤判決對公民的人身權造成了侵犯,那么受害人是有權利獲得賠償的。
具體情形:比如,如果法院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了拘留措施,或者拘留時間超過了法定時限,但后來案件被撤銷或者判決宣告無罪,那么受害人就可以申請賠償。同樣,如果公民被錯誤逮捕,或者經過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后被改判無罪,但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受害人同樣有權利獲得賠償。
所以呀,大家不用擔心,如果遇到了法院錯判的情況,是可以依法申請賠償的。
民事錯判申請賠償依據
民事錯判申請賠償依據有兩種。
【法律分析】
民事錯判往往會形成受益人錯判糾正后,法院可以對已被執行的財產,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如果民事錯判沒有受益人(不當得利人)或對已經被執行的財產無法返還的,受害人則難以取得有效的救濟與賠償。對此類損害必須由相關機關負責賠償。民事錯判賠償一般應滿足兩個條件:1、法院制作的判決書、裁定書已執行完畢,依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后,被本院或者上級法院依法撤銷。2、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判決不能執行回轉,沒有不當得利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相關機關對其遭受全部損失予以賠償。如果法院的錯判執行后部分可以回轉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相關部門賠償剩余部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由于法院的錯判造成的損失怎么辦
法官錯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可以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法官判錯案負的責任如下:
1、法官判決案件是否成立,應當由法律文書確定,如發回重審、上級法院受理后改判等;
2、法官判決錯誤,造成一定損失的,應當由造成損失的直接責任人承擔,而不是由法官承擔。案件造成的損失由重新判決后的責任人承擔;
3、判斷錯誤的法官有枉法判決等違法犯罪行為,其責任是瀆職責任,而不是案件中的直接損失責任;
4、涉嫌構成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人員徇私枉法;明知自己是無罪的人,被起訴,明知自己是有罪的人,故意掩蓋自己不被起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反事實和法律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判決不公涉嫌審判法官個人的違法犯罪,可向當地的紀委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法律規定,法官涉嫌違紀違法,已經被立案調查、偵查,不宜繼續履行職責的,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暫時停止其履行職務。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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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由于法院的錯判,造成的損失怎么辦
由于法院的錯判,造成的損失具體辦法如下:
法官錯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可以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法院民事起訴的流程為:
1、先通過一審程序,原告遞交起訴書送達被告處;
2、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后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若未在有效時期內遞交答辯狀,也不影響審理;
3、在開庭審理案件的前三天,法院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并發布公告;
4、法庭在調查階段,根據原被告出示的書面證據、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等等,法院及時做勘驗筆錄,并宣讀鑒定結論;
5、法庭辯論環節,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先后發表意見并進行答辯
6、最終法庭作出判決。
綜上所述,法官錯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可以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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