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為什么要扣押到結案
取保候審扣押手機的原因主要有兩個:第一,防止與外界接觸從而與本案相關人員進行串供;第二,可能當事人的手機里面有涉及到作案的工具以及材料等。取保候審除了扣押手機之外,還要做到隨傳隨到。
一、取保候審為什么要扣押手機? 被取保候審人的手機有可能是作案工具,或者是手機里有涉及到案件的線索,公安機關要采集信息。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二、取保候審之后會有案底嗎? 如果在取保候審期間結案,沒有受到刑事處罰的,就不算是犯罪記錄,不會留案底。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三、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是多少? 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 取保候審保證金,是指公安機關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取保候審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是一千元起繳的,每次增加一千元,案情越復雜繳納的保證金就越高。取保候審之后沒有判處有期徒刑的就不會留下案底,取保候審扣押手機是為了防止與外界接觸。
取保候審手機多久可以拿回
一、取保候審手機多久可以拿回
1、取保候審的,手機可以在三天內拿回。但前提是該手機與案件無關。如果手機與案件的進展有關聯,此時還會被公安機關繼續扣押。在辦理取保候審之后,對于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確定其性質,與案件有關的才可以繼續查封扣押。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取保候審的條件有哪些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手機被扣多久能拿到
對于這個問題在相關法律制度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正常情況下取保候審期間并不會扣留當事人的手機,除非手機是涉案證據,如果是涉案證據,一般等到案件處理完畢以后才會將手機退還給當事人。
一、取保候審手機被扣多久能拿到?
這個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如果手機中有關于案件情況的材料,手機應當屬于涉案證據,在取保候審期間是不會給予退還的,等到案件審結后,手機會退還給本人或者其家屬。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三十三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網絡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
二、取保候審期間必須上交手機嗎?
法律沒有規定過取保候審期間必須上交手機,取保候審期間嫌疑人需要遵守下列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三、犯罪嫌疑人存在哪些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我國法律制度中沒有規定過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必須要把本人的手機上交給辦案部門,辦案部門也不會無緣無故扣留當事人的手機,扣留了當事人的手機后,經查證確認和案件無關的,一般會立即將手機退還給當事人。和案件有關的,短時間之內是不會退還的。
取保候審都會把手機拿出來給嗎
取保候審期間手機是不會被沒收的,被取保候審人有通訊自由的權利,但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之外。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于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于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于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準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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