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監督申請后多久收到答復?
檢察院立案監督時間是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的,當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而不立案或不應當立案而立案做出解釋時,公安局應當在七日以內做出回復。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向本院提出立案監督申請的。
1、立案監督申請書一份。
2、不予立案通知書復印件一份。
3、經過公安機關復議的,提交復議決定書復印件一份。
4、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一份。
5、申請人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須提交與被害人的關系證明材料;委托代理人的,須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二、檢察院如何開展立案監督?
人民檢察院在具體辦理審查批準逮捕和審查起訴案件時,受理公民、組織的報案、舉報時,以及進行調查研究時,發現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由審查逮捕部門審查,審查逮捕部門經過調查、核實有關證據材料,認為需要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的,經檢察長批準,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七日內書面說明不立案理由。經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在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后七日內應當將說明情況書面答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應當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立案書》,公安機關應當在《通知立案書》發出后十五日內決定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三、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的內容是什么?
1、依法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公安機關是否立案偵查。即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86條規定之情形,公安機關均應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對其所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檢察機關依法對此予以審查和監督。
2、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除了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和自訴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直接受理。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發現和糾正公安機關越權立案的違法情形。
3、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不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予以立案的,檢察機關通過立案監督予以糾正。
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并不是每次都會被受理立案。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復議或者請求檢察院立案監督。這也是體現的檢察院監督權。申請之前要準備好相關材料,書寫一份立案監督申請書,并附上公安機關不予立案通知書等。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中,如果是我國的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對應當立案的案件沒有依法立案,而對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立案的,此時當事人是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規范我國的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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