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揚州工傷賠償標準是什么?
揚州工傷賠償標準采取分級補償原則,具體如下:
1. 一級傷殘:賠償基數的16倍;
2. 二級傷殘:賠償基數的14倍;
3. 三級傷殘:賠償基數的12倍;
4. 四級傷殘:賠償基數的10倍;
5. 五級傷殘:賠償基數的8倍;
6. 六級傷殘:賠償基數的6倍;
7. 七級傷殘:賠償基數的4倍;
8. 八級傷殘:賠償基數的3倍;
9. 九級傷殘:賠償基數的2倍;
10. 十級傷殘:賠償基數的1倍。
賠償基數定義: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此外,工傷職工可獲得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等賠償。
若工傷導致職工死亡,將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工傷賠償項目包括:
1. 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工資、交通食宿費;
2. 傷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 死亡: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 職工下落不明:根據具體情況,直系親屬可獲得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若職工被宣告死亡,直系親屬可獲得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因此,揚州企業職工發生工傷應向勞動局申請工傷鑒定,并根據傷情等級獲得相應的賠償。例如,一級工傷可獲得當地職工年收入的16倍賠償,而職工死亡則家屬可獲得喪葬費和其他賠償。
勞動法2倍賠償
法律分析: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合同的,勞動者可以主張繼續履行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商家違背承諾賠償幾倍給買家
商家違背承諾賠償三倍給買家。商家違背承諾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消費者權益都有哪些
1、人身、財產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2、知悉權,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
3、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由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4、公平交易權,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5、求償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結社權,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7、受教育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8、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9、監督權,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責任】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也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銷售者或者服務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銷售者或者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勞動法中的三倍補償怎么規定?
勞動法中的三倍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法中的三倍補償并非一個固定的倍數,而是指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不得低于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最后一個月的工資的三倍。具體規定如下:
1.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必須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不得低于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最后一個月的工資的三倍。但這一標準并非法律強制要求的上限,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支付更高的補償金。
2. 如果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總額不超過勞動者所在城市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三倍,則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超過年平均工資的三倍,超過部分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是多少?
根據勞動法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如果勞動者工作不滿一年,但超過六個月,則按一年計算;如果不足六個月,則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則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以下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因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總之,勞動者在上述情況下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有權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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