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再審抗訴流程有哪些?
刑事訴訟再審抗訴流程有:立案審查、決定提出抗訴、制作抗訴書、派員出席法庭等。提出抗訴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從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方式。
一、刑事訴訟再審抗訴流程有哪些?
(一)立案審查
作為一種事后監督,人民檢察院主要通過以下幾種途徑發現人民法院裁判的錯誤:第一,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申訴;第二,國家權力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轉辦;第三,上級人民檢察院交辦;第四,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上述四種途徑也就是人民檢察院民事抗訴案件的主要來源。
對于以上來源的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由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立案,進行是否提出抗訴的審查。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立案以后調(借)閱人民法院審判案卷,并在調(借)閱審判案卷后3個月內審查終結。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原判決、裁定是否符合法定的抗訴條件,審查的主要方式是就原審案卷進行審查,非確有必要時,不進行調查。
(二)決定提出抗訴
經過審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抗訴、不抗訴、向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決定。其中,對于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由檢察長批準或者由檢察委員會決定,作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的決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經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有權直接作出抗訴決定的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于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只能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根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應當制作《提請抗訴報告書》,并將審判卷宗、檢察卷宗報上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報告書》應當載明:案件來源、當事人基本情況、基本案情、訴訟過程、當事人申訴理由、提請抗訴理由及法律依據。對下級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的案件,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3個月內審查終結,并依法作出抗訴或者不抗訴的決定。需要延長審查期間的,由檢察長批準。
作出抗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其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例如,對于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具有法定抗訴事由的,應當由省人民檢察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其中,省人民檢察院應當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而不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也不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而不能向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發現本院抗訴不當的,應當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撤回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抗訴不當的,有權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抗訴,應當制作《撤回抗訴決定書》,送達同級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下級人民檢察接到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撤銷抗訴決定書》,應當制作《撤回抗訴決定書》,送達同級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三)制作抗訴書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決定提出抗訴的,應當制作抗訴書。抗訴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法律文書,也是引起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法律依據。抗訴書應當載明:抗訴的檢察院,抗訴案件的原審人民法院及案號,案件的來源和審查過程,人民法院審理情況,檢察院的審查結論、抗訴的法律依據和抗訴要求,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稱等事項。抗訴書由檢察長簽發,加蓋人民檢察院印章。抗訴書副本應當送達當事人,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四)派員出席法庭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指令再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人民檢察院接到人民法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的通知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再審法庭的指令后,應當按照通知或者指令的時間、地點出席再審法庭支持抗訴,實現對再審活動的法律監督。檢察人員出席抗訴案件再審法庭的任務,一是宣讀抗訴書;二是發表出庭意見;三是發現庭審活動違法的,向再審法院提出建議。
二、司法解釋
提出抗訴這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從而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一種方式。它是人民檢察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方式。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1)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2)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需要提出抗訴的,由控告申訴部門報請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刑事訴訟案件的再審撤訴程序需要明確的是,可以作出抗訴的司法機關是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在審判機關做出司法判決后,如果發生法律適用有誤,或者犯罪事實認定不正確的情況下,有權向審判機關作出抗訴決定,審判機關應當重新對訴訟案件進行認定,并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檢察機關。
如果申請再審立案機會大嗎?
如果申請再審立案機會大不大是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來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民事訴訟的程序的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民事訴訟的程序的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如果申請再審立案機會大不大是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來確定的。此時是需要立案后審查,三個月時間,符合再審就裁定再審。首先要分清高院是再審審查還是再審立案,我估計是再審審查。如果再審立案,高院會作出民事裁定書,指令中級法院(二審法院)再審該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執行,署院長姓名。當然,高院也可能裁定提審該案,提審,就是高院按二審程序審理。一切以裁定內容為準。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再審申請書是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系電話、郵寄地址;
(二)原審法院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具體事實、理由;
(五)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六)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無論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只要是我們的權益受到侵害,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之后我們不服的,是可以根據相關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再次審判的,但是有一定的條件。
申請再審立案難嗎
法律分析:要看一、二審判決書內容及證據材料等,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一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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