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強制措施包括哪些
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種。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刑事強制措施是預防性的,而不是懲戒性的,也是一種臨時性措施,可能根據案件的進展情殲者況予以變更或解除。
在刑事訴訟中,拘傳適用于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旁棚情況下拘傳適用與經過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傳喚并非拘傳的必經程序。公安司法機氏啟薯關可不經傳喚而直接使用拘傳;通常根據案件的情況,有必要時即可適用。
刑事立案后,還有強制措施嗎?
一般來講,刑事立案后才會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
首先,公安機關在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控告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符合條件經批準,立案審查期限也可延長。對有控告人的案件,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在立案審查的期限內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內送達控告人。
其次,強制措施是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這五種。其中公安機關據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最后,我們國家對于詐騙罪打擊力度是極其嚴格的,關于詐騙罪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非常繁雜,建議當事人無論是刑事控告還是刑事辯護能夠委托專業的刑事律師來處理更好。
【法律依據】
《刑訴法》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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