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卷宗查看規定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法律不允許犯罪嫌疑人查看案卷材料,刑事卷宗是保密的。公檢法等機關不會提供全部按案卷材料。在偵查階段的時候律師不能在公安機關查閱材料,只有等移送到檢察院的說時候才可以。 律師雖然可以看到案卷,但是相關法律也規定律師不得向當事人公開案卷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四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當事人可以申請調卷宗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在滿足特定條件下可請求獲取案件相關卷宗文件。
例如,在訴訟階段,當事人則享有查閱、復印卷宗資料的權益。
然而,其實際操作,如獲取成功、范圍及方式等,均受案件性質、訴訟階段、相關立法及法院規定的制約。
以民事訴訟為例,當事人須向法院提交申請,獲準后方能查閱與復制。
但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的內容,可能會有所限制。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自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便可查閱、摘抄、復制案件卷宗。
相比之下,其他當事人的權利則較為有限。
總而言之,當事人請求獲取卷宗文件需遵循法定條件與程序。
案件卷宗可以查詢嗎
一般來說,法律不允許犯罪嫌疑人查看案卷材料,刑事卷宗是保密的。公檢法等機關不會給你提供全部按案卷材料。在偵查階段的時候律師不能在公安機關查閱材料,只有等移送到檢察院的說時候才可以。
一、刑事判決后卷宗在哪查閱
到人民檢察院進行查閱。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1、在偵查階段
律師看不到這兩類中的任何一類,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的只有涉嫌的罪名和羈押的場所,律師要了解案情,可以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案件情況,然后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2、在審查起訴階段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可以看到的案卷材料是第一類,即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所謂訴訟文書是指《起訴意見書》、拘留逮捕通知書、立案決定書等;所謂技術性鑒定材料就包括法醫鑒定、物價評估報告等等這一類材料。現在全國大多數省市都是按照這樣來執行的。新的《律師法》規定,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并沒有限定在技術性鑒定材料。這是律師法走在了刑事訴訟法的前面。這是一個法律改革的趨勢,但是因為種種原因,新的《律師法》并沒有被得到有效地執行,在全國大多數省市審查起訴階段律師能夠看到的案件材料也僅限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在北京,案件到了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已經可以看到包括口供在內的幾乎所有案件材料,北京市的做法給全國其他省市起到了榜樣的作用。
3、在審判階段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可以看到“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當然也包括口供、證人證言等。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院可以只向法院提交“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這時,律師可以根據證據目錄了解所有的證據,并可以復制所有的提交到法院的“主要證據”。案件開庭之后,檢察院要向法庭移交所有案件材料,這時,辯護律師就可以看到全部的案件材料了。所以,二審的律師有時更能做到有的放矢,其原因就是二審律師能夠看到所有的案件材料,而一審的律師有時看到的只是“主要證據”。
二、法院判決后在哪交處罰金?
【法律意見】法院判決時所處的罰金應該到作出判決的法院繳納。具體在繳納罰金前,可以先與承辦法官聯系;也可以直接持判決書,到法院的訴訟費用交納窗口辦理罰金繳納。【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所判的罰金,應該在判決書所規定的時間內繳納;如果期滿后仍不繳納的,會由法院強制繳納?!缎淌略V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應當強制繳納;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裁定減少或者免除。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看卷宗嗎
法律主觀:
刑事案件的案件材料分為兩類,一類是 訴訟 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另一類是所有案件材料,這兩類是具有包含關系的,之所以這樣分,是因為它們在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中享有不同的權利。 在偵查階段。 律師 看不到這兩類中的任何一類,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的只有涉嫌的 罪名 和 羈押 的場所,律師要了解案情,可以通過會見 犯罪嫌疑人 ,向其了解案件情況,然后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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