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審開庭流程詳細步驟
刑事二審開庭流程的詳細步驟如下:
開庭前準備:書記員在宣布開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
(1)查明檢察員、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
(2)擬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應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傳喚。
(3)入庭(站立)宣讀法庭規則。
(4)請檢察員、辯護人入庭。
(5)(檢察員及訴訟參與人就座后)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
(6)(審判人員就座后)宣布全體人員坐下。
(7)(全體坐下后)當庭向審判長報告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已經就緒。
開庭審理:審判長宣布開庭后,依次進行如下程序:
(1)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
(2)宣布案由和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
(3)告知當事人有權對上述人員申請回避。
(4)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
刑事二審開庭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1、準時出庭:確保所有相關人員準時到達法庭,避免因遲到而影響庭審進程。
2、遵守法庭秩序:在庭審過程中,要遵守法庭秩序,不得隨意打斷法官、檢察官、辯護人等人的發言,也不得進行任何與庭審無關的行為。
3、聽從法官指揮:在庭審過程中,要聽從法官的指揮,按照法官的要求進行陳述、質證等程序。
4、尊重辯護人:如果被告人有辯護人,要尊重辯護人的權利,不得干擾辯護人的辯護活動。
5、遵守法律規定:在庭審過程中,要遵守法律規定,不得進行任何違法行為,如偽造證據、威脅證人等。
6、認真聽取判決:在庭審結束后,要認真聽取法官的判決,并了解判決的內容和依據,以便對判決進行評估和申訴。
綜上所述:刑事二審開庭需要注意遵守法律程序和規定,尊重法庭秩序和法官的指揮,尊重辯護人的權利,認真聽取判決并了解判決的內容和依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解釋》
第三百二十二條
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除參照適用第一審程序的有關規定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法庭調查階段,審判人員宣讀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后,上訴案件由上訴人或者辯護人先宣讀上訴狀或者陳述上訴理由,抗訴案件由檢察員先宣讀抗訴書;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先由檢察員宣讀抗訴書,再由上訴人或者辯護人宣讀上訴狀或者陳述上訴理由;
(二)法庭辯論階段,上訴案件,先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后由檢察員、訴訟代理人發言;抗訴案件,先由檢察員、訴訟代理人發言,后由被告人、辯護人發言;既有上訴又有抗訴的案件,先由檢察員、訴訟代理人發言,后由上訴人、辯護人發言。
二審刑事案件可能產生的結果
刑事案件二審結論:
第一類,若原判事實無錯而援引法律或量刑失誤,應予更正;
第二類,原判事實模糊不清或證據不全時,可待查清后再行修正,也可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第三類,若原判決認定事實與援用法律準確、量刑公平恰當,則應裁定駁回上訴或抗訴請求,全盤維持原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
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刑事案件的二審流程
1、二審法院就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
2、對于上訴案件,一般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認定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證據充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應當開庭審理。
3、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將傳票和通知書分別送達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以及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翻譯人員。
4、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5、開庭審理的案件在合議庭主持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程序進行。通常須經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后陳述、宣判等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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