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后可以撤案嗎
刑事和解后可以撤案嗎和解之后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準,然后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撤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九十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刑事和解不批準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案件和受害人達成和解之后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情形主要有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確有悔罪表現,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已經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因鄰里親友糾紛引發的傷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積極賠償等這些情節,一般都不會逮捕的。
刑事和解不批準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三)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蛘咚谏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六)年滿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第六條也做了類似的規定: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沒有逮捕必要:
(一)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二)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三)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四)因鄰里、親友糾紛引發的傷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蛘咚谏鐓^以及居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七)不予羈押不致危害社會或者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其他無逮捕必要的情形。
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不過,當自己在生活中已經違反刑法的情況下,不要簡單的認為只要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人民檢察院就一定會不批準逮捕的。這些不批準逮捕的情況都有顯著的特征,那就是犯罪行為并不算特別的惡略,否則的話,就算已經和受害人和解,人民檢察院依然會批準逮捕的。
刑事和解書簽過還會追究刑事責任嗎
刑事和解書簽過之后,可能會追究刑事責任。和解協議適用于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公訴案件。公訴案件是由檢察院審查起訴。所以即使被害人和解,檢察院認為需要起訴,法院認為需要定罪處罰的,會進行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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