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訊一般多長時間
24小時,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在對犯罪嫌疑人執行刑事拘留后24小時內,必須進行一次訊問,如犯罪嫌疑人沒有作案嫌疑的,應當立即釋放。所以刑拘的最短時間要看何時進行訊問,如果是執行刑拘后馬上就進行訊問的,如果沒有作案嫌疑。也可能很短時間就可以獲釋,如果有作案嫌疑,拘留在三日內需要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檢察院七日內決定。所以正常拘留時間為1至14日,特殊最長時間為37日。
一、什么是訊問(審訊)犯罪嫌疑人
訊問(審訊)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義訊問(審訊)犯罪嫌疑人,是指偵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詞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問案件事實的一種偵查行為。
訊問(審訊)犯罪嫌疑人,一方面有利于查明犯罪事實,擴大收集證據的線索,發現新的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可以通過聽取犯罪嫌疑人的申辯,保證無罪的人和其他依法不應追究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二、訊問(審訊)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
1、保證訊問(審訊)質量
訊問(審訊)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為了提高訊問(審訊)效率,保證訊問(審訊)質量,防止違法亂紀,確保訊問(審訊)安全,訊問(審訊)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訊問(審訊)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分別進行。
2、傳喚訊問(審訊)
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審訊),但是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審訊)筆錄中注明。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審訊),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兩次傳喚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對于已經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訊問(審訊),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
3、首先應該訊問(審訊)的
偵查人員在訊問(審訊)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審訊)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
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認有犯罪行為,即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認有犯罪事實,則讓其陳述無罪的辯解,然后根據其陳述,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權拒絕回答。是否與本案無關,應以是否對查明本案的全部事實情節,即時間、地點、方法、手段、動機、目的、作案人的情況等有實際意義或有證據價值為準。
偵查人員在訊問(審訊)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4、訊問(審訊)殘疾嫌疑人
訊問(審訊)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并且將這種情況記明筆錄。
5、訊問(審訊)犯罪嫌疑人應當制作訊問(審訊)筆錄
筆錄應當如實記載提問、回答和其他在場人的情況。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6、訊問(審訊)錄音錄像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審訊)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審訊)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審訊)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根據六機關《規定》第19條,偵查人員對訊問(審訊)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的,應當在訊問(審訊)筆錄中注明。
7、訊問(審訊)犯罪嫌疑人,嚴禁刑訊逼供,也不準誘供、騙供、指名問供
對于實行刑訊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權提出控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一個案件能傳喚幾次
一個案件能傳喚幾次一個案件對傳喚沒有次數的限制。
但是每次傳喚的時間不能超過12小時,兩次傳喚之間的間隔時間不能少于12小時,不能以連續傳喚的方式變相限制被傳喚人的人身自由。如果傳喚以后可能因為構成犯罪,被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傳喚的時間最長不超過24小時。
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通常是對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況下,不經傳喚也可以直接進行拘傳。如果犯罪嫌疑人抗拒拘傳,偵查官員可以使用戒具。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其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其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的時間與地點】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的限制性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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